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全文

王明刚老师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督导条例全文,仅供参考。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督学

  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指导适用本条例。教育和包括以下:荣(1)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指导人民政府在实现低水平的教育法律,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和监督教育和needle-raising;

  (二)县级地方人民

  银行行政区域内学校及其他教学机构的政府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指导。

  第三篇文章

  真正的

  教育主管

  我们应该坚持原则。

  (1)

  (二提高教育质量和质量

  集中;

  的

  我们应该避免它。

  两个

  (二)遵守教育规律;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主管的监督

  史

  2000年

  (

  )遵守“三保守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法规;

  教育州长

  机构对下列事实进行监督指导:

  (4)负责学校教育和教育督导工作,履行学校在教育和教育方面的相关职责

  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四条

  做的。

  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学院承担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真正的

  工作制度,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原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监督管理机构

  政府区域指导下的实践教育

  。

  教育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和地方政府和公民政府县级或以上负责教育和监察机关(以下简称教育和监察机关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和公民在自己的水平。

  监督权独立行使。

  第五条政府和财政预算。县级教育监督基金应当纳入人民政府

  章

  62

  州长

  地带理论

  基于家庭的监督系统。

  县

  在更高层次上,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的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监督机构可以引导教育监督检查的根源

  工作

  或者对责任人的奖惩提出建议。

  此外,信息将被纠正并报告给教育主管。重组权力,增加陆一梅。12年。

  被监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配合教师教育监察机构的教育监察工作,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监督职责应当落实

  教育督导机构应检查单一督导岗位的改进情况。

  检查。

  第一个

  十二、三名特殊监事或综合监事

  最后,教育监督民政

  负责教育监督的机构还应当将监督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应当

  根据区内学步教育局的规定,由行政部门设立教育监督责任区,指定的监督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报告。

  学习经常监督负责地区学校教育和教学的执行情况。教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机械教育发展的需要进行展示,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监督机构备案。

  如果需要,特别监督可以监督单位的物品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或多个项目,和主管也给全面指导监督单位的所有物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州长不得少于两个县。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向下级人民政府通报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