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社会调查报告
摘要:对某省30个样本社区的调查发现,由于脱离了地区实际,一些地方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加剧了基层政府的债务风险,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导致农民不满情绪,甚至助推“三无”农民的产生,影响了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对此,应从土地利益源头斩断地方政府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不当激励;及时调整不切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确立农民自愿、资金充裕、产业支撑等基本建设前提;鼓励但不强制农地规模化流转,并促进欠发达农村的新型农村社区化试点与小城镇建设的有效衔接。
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改善民生的角度看,农民集中居住确有其必要性,但在建设资金不足、试点政策不完善、失地农民利益补偿与社会保障机制等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并不具备全面展开的可行性。但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土地利益的需要,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名义,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以地生财”,盲目推动拆村造城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调查显示,全国平均每六个村就有一个村在经历“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其中72.3%始于XX年及以后。从全国范围看,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已经从试点走向全面铺开阶段,建设热点已经从江苏、浙江、山东等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转向河南、安徽、陕西等中西部省份;建设重点已经从城郊结合部、非农产业发达的农村,转向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不发达农村区域;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县市基本实现了农村全域社区化。但一些地方拆并村庄后,农民扩大就业问题没解决,生产生活更不便利,不少地方村庄拆并不符合农民意愿。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需要高度重视。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调查样本的选取
事实上,具备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条件的一般是城市规划区、农村劳动力绝大多数已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的发达地区,且XX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因此,在实践中,地理上远离城市规划区、农民就业和收入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大规模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问题尤为突出,应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调查研究的主要对象。因此,我们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某省进行实地调研。某省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某省是典型的农业大省、人口大省和粮食主产区。
第二,某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力度较大,尤其是欠发达农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数量较多,其所表现出的问题更全面和具体。具体到某省,我们将其划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大区域,每个区域按以下标准选取6个样本社区:
一是社区至少部分建成且有人口入住。
二是社区地理位置上不在县城规划区内,无明确规划区的需远离当前县城5公里以上(含5公里)。
三是社区所在乡镇经济以传统农业为主。
四是社区规划搬迁范围内的农民收入以农业为主。按以上标准选取的30个样本的概况见表1所示。
二、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政府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金问题。资金已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关键制约因素。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资金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投资,简称公共投资,政府是其主要投资主体。二是社区住宅投资。由于社区住宅属于私人物品,因此,从法理上说,社区住宅投资主要应由农民负担。理论上看,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只需考虑公共投资的承受能力。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包括社区住宅在内的一切社区设施,事实上大多都由基层政府委托企业“统规统建”,且普遍采取bt模式进行建设。企业担当的是垫资者兼建设者的角色,在债务关系中,企业面向基层政府追索建设成本和合理利润,结果导致基层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债务风险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1.基层政府直接面临公共投资债务风险。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公共投资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投资规模大。据某省省级部门测算,一个5000人规模的农村社区,其公共投资规模在2500万元左右。30个样本社区中,有10%的社区的公共投资规模在1800万元到XX万元之间,有80%的社区在XX万元到2500万元之间,有10%的社区在2600万元到3300万元之间。30个社区的实际投资状况与某省省级部门测算的数字基本吻合,反映了某省的普遍状况。二是公益性强。如某省的“五通六有两集中”建设标准中,只有幼儿园、连锁超市能够通过投资形成直接利润回报,所以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即使有社会资本参与,一般也以企业或个人捐赠、赞助的方式出现。30个社区中,非政府资金在公共投资中所占比例最高仅为27%,很多社区根本没有社会资本参与。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公共投资的两大特点决定了各级政府必然是投资的主体。但由于某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化建设规模较大,导致各级政府层层下沉投资压力,普遍形成“乡镇自建,省市县财政奖补,各级支农资金整合支持”的投资格局。在30个社区里,公共投资中乡镇投资超过50%的达到25个,说明乡镇政府是主要投资主体,但与主要投资主体地位不对应的是乡镇微薄的`财政收入。30个社区所在的30个乡镇,XX年财政收入最低的仅为350万元,最高的仅为1800万元,有87%的乡镇XX年财政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30个乡镇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方面的投资与财政收入比率最低的是0.27:1,最高的达到4:1,其余28个社区两者比率均超过了0.3:1。公共投资数额巨大而自身财政收入微薄是某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突出问题,但30个乡镇的社区化建设不仅没有停滞,反而在持续进行。其原因在于公共投资的bt模式容易使人忽视潜在的债务风险。这种“借来的发展”只是带来了表面的繁荣,但埋下了巨大的债务风险,导致并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不断借债,来掩盖债务责任和风险,并通过利息计入本金而不断放大负债规模。 2.社区住宅垫资风险日益凸显。基层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住宅投资方面的垫资风险,在对30个样本社区的实际调研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截至XX年底,只有2个社区的住宅售出率达到100%,5个社区的住宅售出率超过30%,其余23个社区均在30%以下。也就是说,样本社区住宅普遍处于零星购买状态,而因此形成的沉淀投资规模和债务隐患,较公共投资数额更为巨大。调研表明,截至XX年底,30个社区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投资最高达1.3亿元,最低为0.8亿元,平均为1.05亿元。使基层政府难以回收社区住宅投资成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政府住房供给与农民住房需求相差较大。从表2可以看出,30个社区主导的住房形式是多层楼房,但大多数农民喜好的住房形式是单门独院楼房。农民喜好单门独院楼房的原因在于,与农户旧宅相比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居住地点发生转移、公共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并没有改变农民的住房观念和习惯,且便于农业机械存放和家畜养殖。事实上,基层政府并非不了解农民的住宅偏好,但某省在XX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影响了基层政府的住宅供给决策。XX年,某省出台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提出,“新型农村社区多层和高层住宅占总住宅的比例宜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给予适当考虑。”这虽然是为了实现节约用地的目标,但在实际执行中推动了“原则上不建三层以下低层住宅”局面的形成,结果严重影响了农民购房和入住社区的积极性,给基层政府带来的投资浪费和债务隐患问题日益凸显。
第二,相对于农民购买力水平来说社区住宅价格偏高。30个乡镇全部宣称,以“成本价”面向农民出售住宅。但普遍的事实是,多数乡镇出于缓和自身财政压力的需要,将公共投资成本和开发商的合理利润都摊入了住宅成本中,使其实质上成为商品房开发,导致住宅价格相对于农民购买力偏高的局面。在30个社区中,住宅均价最低的社区是900元/平方米,住宅均价最高的社区是1700元/平方米,30个社区的住宅整体均价是1250元/平方米。按四口之家购买120平方米的小三房、均价1250元/平方米测算,毛坯房的总价基本在15万元左右。而某省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7524,94元,农村家庭平均人口4.08人,社区房价是农村家庭年均收入的5倍以上。且需要说明的是,30个样本社区均属欠发达农村,其农民人均纯收入在某省平均水平以下,所以社区房价与农户的购买力差距更大。同时,30个社区中能够贷款的社区仅为6个,且这6个社区的贷款额度每户均未超过3万元;其余24个社区都规定在特定时问内分次缴清,时限一般为1年。这导致不仅大多数农民无力购买社区住宅,而且也无法借助金融杠杆来提高购买力。在购买力和购买意愿均不足的状况下,社区住宅出售率低便是必然的结果,而这将给基层政府带来巨大的债务风险。
(二)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最大也是最终受益者应是农民,但不少地方却呈现“政府热、农民冷”的现象,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有媒体报道,个别地方甚至通过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强制进行“株连式拆迁”和“突击式拆迁”。这种不征求农民意见、不尊重农民意愿的强制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XX年国土资源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借增减挂钩试点强迫农民“上楼”等行为。XX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中央和相关部门的政策与行动一方面说明国家对于“农民被上楼”问题非常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该问题已较为严重。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问题,结合对30个样本社区的调研,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第一,旧宅补偿偏低引发农民不满。在30个样本社区中,仅有1个社区允许农民购买社区住房不需上缴旧有宅基地,该政策具体规定是“政府免费拆迁复垦旧宅;旧宅复耕后归原有农户永久使用”;其余29个社区均要求“买新缴旧”,即购买社区住房“需无条件上缴旧有宅基地并自行拆除旧房”,其中24个社区要求上缴给原有村集体,5个社区要求上缴给乡镇政府。在要求无偿上缴旧宅基地的29个社区中,有23个社区规定可以在购买社区新房时享受补贴,补贴额度在1万元到2.5万元之间,这实质是对农民退出旧宅基地与拆除旧房的有条件补偿,但其对农民旧宅补偿明显偏低且附加强制性条件,而另外6个社区甚至不予补偿。这实质上造成了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因而导致农民对于人住社区普遍持消极甚至抵制态度。
第二,不征求农民意见,进行强制性“整村推进”。调查涉及的30个乡镇中,有29个乡镇要求“整村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推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在经济条件、收入、住房状况、思想观念、家庭发展规划等方面呈现多样化特征,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认知、接受程度及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也存在差异。因此,不以征求全体农民意见为前提的整体推进显然是不合理的。然而,多数地方政府不仅不正视农户的意见和个体差异,反而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设置整村搬迁时间表,这自然会引发农民普遍的不满情绪。对30个样本社区的300户农户进行的随机问卷表明,100%的农户确认乡村干部在搬迁中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其中72%的农户坦诚自已是“被动搬迁”,只有28%的农户是“自愿搬迁”。
(三)农民生存与发展遭遇困境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一般都伴随着农地的规模化流转。在30个样本社区中,有28个社区实现了农地的规模化流转。当农民集中居住、土地集中流转之后,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等民生问题便更加凸显。调查表明,土地流转未能有效促进农民就业和收入增加,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遭遇困境。第一,多数土地集中流转并没有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土地规模化流转的28个社区,其土地流转政策基本一致,土地流转的时间最低为XX年,最高为20年,一般为XX年;农民获取一般状况下农作物(某省普遍以小麦作为参照物)种植的固定收益,即约定的亩产小麦斤数乘以当年国家小麦保护性收购价,标准最低的社区按每年每亩600斤计算,标准最高的社区按每年每亩1000斤计算。以XX年国家小麦保护性收购价格1.12元/斤计算,这28个社区的农民每亩土地年流转收益在672元~1120元之间。但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商品,粮食价格基本保持稳定,再刨除物价上涨因素,这意味着以此计算的土地流转收益并不合理。微薄而且相对固定的土地流转收益与不断攀升的物价水平相比,农民的实际净收益往往是不增反降,说明多数土地集中流转未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第二,多数土地集中流转并未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地方政府大多宣称通过农地规模化流转可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使农民“既拿地租又拿工资”。但这其实是地方政府有意混淆农业产业化与农地流转的区别。农地规模化流转只是作为催化剂,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一个契机和可能,但并不一定就能形成农业产业化发展。事实上,这28个社区中有27个社区是把土地大量承包给种粮大户或者蔬菜、果树种植大户,而这些大户进行的农业生产虽可算作家庭农场,但并没有大量吸收农民就业,因为当前农业“从种到收”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即使存在少量的人工劳动,依靠承包户家庭成员或短期临时雇工也可完成。种粮大户或者蔬菜、果树种植大户的经营行为,只是生产规模的适当扩大,并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所以并不能带来稳定的就业岗位。调研中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并吸收大量人员就业的只有1个社区,该社区将土地规模化流转给大型面粉加工企业,依靠该企业形成了小麦种植、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条,从而带动了大量社区居民就业。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最难解决的就是农民的就业问题即生存和发展问题。虽然农业产业化发展可以形成产业支撑,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并不能一蹴而就,所以很多地区将带动就业的主要着力点都放在吸引二、三产业投资方面。由于县城普遍设立了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依靠优越的区位和优惠政策承接了很多工业投资,所以新型农村社区依靠第二产业形成产业支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在吸引第三产业带动就业方面,由于人口规模小、消费能力弱,新型农村社区也并没有足够的优势。但30个样本社区几乎全部宣称“形成了产业支撑”。对此,我们把这些所谓的“产业支撑”归为二类:
一是紧邻乡镇街区的社区宣称以“商贸物流业”为支撑,理由是乡镇街区商业相对发达。
二是完全不靠乡镇街区的社区宣称以“现代农业”或“农业产业化”为支撑,理由是农地已经实现了规模化流转。但深入调研发现,这两个理由都不成立。农民搬入镇区附近的社区居住,并不代表已在镇区“商贸物流业”就业;农地规模化流转也不代表农业产业化已经实现,更何谈农民因此获得了就业岗位。30个样本社区中只有1个社区依靠现代面粉加工企业形成了农业产业化支撑,其他29个社区本质上都是基础设施发生变化的农村居住区,农民并没有实现市民化,就业机会并没有增加,甚至很多农民丧失了从事传统农业的生存手段,导致一个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市民的边缘群体的出现。如果政府不能及时解决稳定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这些农民甚至将遭遇生存危机。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欠发达农村强制推进新农村社区化建设,是超越其经济承受能力和生产力发展阶段,以牺牲农民利益降低建设成本,以高息借债或透支未来财政等方式来换得当前发展。冒进的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不仅加剧了基层政府的债务风险,而且导致“三无”农民的产生,增加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值得庆幸的是,这种冒进的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尚处于个别地区的试点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性风险。因此,应当对这些已出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及时纠正,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散和激化。
由于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所以纠正的关键在于约束和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并通过政策法规未解决。具体包括:
第一,优化和严格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避免使之成为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谋求土地利益的工具,从利益源头上斩断地方政府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不当激励。
第二,严格落实XX年中央1号文件“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的规定。各地应及时调整不切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化规划,严格限制乃至暂时停止欠发达农村的新型社区化建设。
第三,以农民自愿、资金充裕和产业支撑作为新型农村社区化试点启动的前提。
第四,鼓励但不强制农地规模化流转。
第五,应加强欠发达农村的新型农村社区化试点与小城镇建设的有效衔接,新型农村社区选址最好紧邻镇区,使之与小城镇形成一种相生相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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