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安全报告制度范本

黄飞老师

  手术安全报告制度1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风险意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隐患事件,保证医院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此制度。

  一、医疗安全警讯事件是指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对医疗安全有明显危害的事件,包括:

  (一)可能引起患者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事件。

  (二)可能引起患者额外经济损失的事件。

  (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

  (四)可能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的事件。

  (五)可能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事件。

  (六)可能给医院带来信誉等各种无形损失的事件。

  二、在日常医疗工作中,需报告的医疗安全警讯事件,具体如下:

  (一)出现医疗意外。

  (二)家属对医疗过程提出异议或有纠纷倾向。

  (三)本院因术后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四)手术或有创操作中异物留置体内。

  (五)手术、放疗、石膏固定等有区域高度局限治疗时部位错误。

  (六)正常分娩母婴意外伤害事件。

  (七)越级、超权限开展有创诊断和治疗。

  (八)主要疾病误诊、漏诊三天以上。

  (九)对主要疾病诊断、治疗有明显影响的延误事件。

  (十)主诊医师擅自改变集体或科主任查房制订的诊疗计划或手术方式。

  (十一)血型不合的输血、溶血反应、输入污染或过期血液。

  (十二)出现中、重度药物不良反应、输液或输血反应。

  (十三)留置输液导管致局部严重感染或败血症。

  (十四)各项治疗检查时可能引起患者脏器功能中重度损害或死亡的并发症。

  (十五)各种操作失误或意外致病人器官、组织计划外损伤事件。

  (十六)违反各种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致院内感染、中毒等危害身体健康事件。

  (十七)超常规药物剂量应用致不良反应事件。

  (十八)药物错发、误服、误注。

  (十九)重要检查标本丢失。

  (二十)血型检验错误。

  (二十一)检查、检验报告单姓名、性别、部位、结论错误。

  (二十二)病人身份识别错误。

  (二十三)住院患者医院内摔伤、坠床或非正常死亡。

  (二十四)收治“三无”病人。

  (二十五)外院转入的疑难、危重病人。

  (二十六)医务人员明显推诿病人的检查、治疗事件。

  三、当事科室在发现医疗安全警讯事件后,均应及时向主管职能部门报告事件发生情况。重要、紧急事件或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时报告分管院长。各科室科主任为责任人。报告科室、接报告部门均应在《医疗安全警讯事件报告登记本》上做好记录。

  四、对可能或已造成不良后果的重大、紧急事件,主管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协助当事科室积极处理,同时报告分管院长。

  五、对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的一般事件,主管职能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组织调查并协助当事科室积极处理,同时报告分管院长。

  六、奖罚

  (一)发生医疗安全警讯事件未报告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科室或个人,根据《综合目标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二)及时报告医疗安全警讯事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态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者,根据《综合目标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三)对于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及时报告者按照《综合目标管理办法》予相应就轻处罚。

  (四)发现医疗安全警讯事件后,及时查证根本原因,整改措施积极、有效,且在全院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予适当奖励。

  此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手术安全报告制度2

  (一)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制度:

  1、医院接到重大灾害伤亡事故报告或“120”急救中心指令,医院领导应立即组织足够力量以最快速度投入救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突然接收同类大批伤病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时,应立即逐级上报。

  3、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若发现传染病爆发流行,应立即将病人就地隔离,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或需尽快做尸检以明确死因的医疗纠纷时,有关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部,再逐级报告院领导进行处理。

  5、若发现大批食物中毒病人,医院应立即组织抢救,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若发生涉及医院安全或医疗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7、各科室必须建立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登记本,并认真做好记录,以备随时调阅取证。

  (二)请示报告制度

  凡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职能部门或院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成批(3人以上,含3人)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7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SARS、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时。

  2、凡重大手术、重要器官切除、截肢或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新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紧急手术而病人的家属或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时。

  4、发生严重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时。

  5、收治特殊身份或涉及法律、政治问题及自杀倾象的病人时。

  6、病人死亡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时。

  7、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药品和发现成批药品变质、失效时。

  8、科室主任、护士长外出(包括会诊、手术、讲学等)、休假;或院外人员来院参观、采访、讲学、会诊、手术等。

  9、其它意外事件发生时。

  10、报告方式: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或电话报告,一般情况下要书面报告并科主任签字。

  (三)危重病人抢救报告制度:

  1、危重病人抢救工作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及主治医师等组织,并电话或书面向医务部报告。必要时院领导参加指挥。所有参加抢救的人员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积极抢救病人。

  2、抢救工作中遇到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问题时,应及时请示和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予以解决。

  3、医生、护士要密切合作,述一遍,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4、做好抢救记录,要准确、时间。情况紧急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清晰、扼要、完整,并准确记录执行。

  5、新入院或病情突变的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医务处或总值班,填写病情危重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给病人家属、医务处和贴在病历上(须病人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各科室凡有死亡病例,必须及时向医务部报告。

  2、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存根交医务部存档。

  3、凡涉及医疗纠纷或案件的死亡病例,科主任应向医务部、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