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调研报告

黄飞老师

  20xx年2月27日,接到市职改办转发的唐山市职改办《关于开展职称改革工作调研的通知》(职改办字[20xx]61号)后,教育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职改调研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截至20xx年6月,教育系统共有专业技术人员6909人。其中,中学高级教师及高级讲师837人,待聘41人;中学一级教师及讲师1614人,待聘96人;小学高级教师1967人,待聘435人。待聘的小学高级教师绝大部分是2005年底——2008年底间取得的资格。

  在上级职改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教育系统职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对我市教育事业健康、稳步、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自2008年职称工作政策大幅度调整后,职称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愈发凸显,主要体现存在:

  1、“按岗评聘”政策对县(市)区一级教研机构极其不利。教研机构肩负着全市教育教学及教科研活动的指导、组织等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条件所限,人员编制太少,每一学科只配备一名教研员,甚至有的教研员一身兼多职。这些人员是从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业务精英中选拔出来的,也使得教研机构成为高级人才聚集地。然而,现行的职称评、聘工作严格遵循“按岗评聘”的原则,致使相当一部分肩负着全市教育教学指导作用的教研员不能如期评、聘。

  2、现行中小学教师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不适合职业中学教师的职称晋升。为提高劳动力素质和水平,为适应加快社会经济转型的需要,国家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从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教学性质、教学宗旨等方面看,职业教育与普通中小学有较大区别。普通中小学以书本知识传授为主,以培养和提高学生书面知识素养和升学深造为主要目的,绝大多数教师从事课堂教学。职业教育以培养和提高劳动力基本劳动技能技巧为主要目的,同时还需要为培养的新型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开拓就业市场。文化知识教育只是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一小方面,也不是主要内容。这是职业教育与普教最大的区别。而在现实的职称晋升中,却要套用适合普通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的条件,给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教师职称晋升工作带来诸多矛盾和问题。如教学课时量问题,尤其是未从事文化课教学工作的劳动技能教师、生产实习教师及推广就业教师,很难满足职称晋升条件要求。为了晋升职称,在填写评审表等相关材料时难免要“弄虚作假”。

  另,从事成人教育的教师职称晋升问题也存在着类似情况。

  3、现行中小学教师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未能解决学校教辅人员职称晋升问题。学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主体和中心,但不是全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教辅人员的辛勤劳动。教辅人员身份也是教师,大都是多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老教师,只是工作岗位和性质不同于一线教学人员而已。这些教师也应同教学人员一样,有权利参加教师职称的晋升。但现行中小学教师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没有将教辅人员纳入进去,为基层单位的职称评聘工作带来了麻烦。基层单位为了这些教师的职称评聘,只能遮遮掩掩,甚至“弄虚作假”。

  4、中小学同级别职称名称不统一,给工作和教师带来很多麻烦。现行职称政策,同为中级职称资格的中学、小学资格名称不一致,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聘为相同岗位等级的工资待遇却一样,这给职称管理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同时也给教师本人带来很多麻烦。如,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后,岗职不符的需要平套到相应的岗位职称,在经济上和精力上给教师增加了许多负担。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现行政策人为地制造了“不公平”,削减甚至“剥夺”了小学教师晋升副高级职称的权利。小学教师一般晋升到中级职称的小学高级教师就到头了,而中学教师则可晋升到副高级的中学高级教师。现行政策虽规定小学教师也可以晋升副高级的中学高级教师,但与中学教师晋升副高级职称,条件异常苛刻,非省部级以上荣誉奖励和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专业论文不可。试想,平凡的小学教育工作者能有多少机会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奖励?广大小学教育工作者对此非常不理解。

  5、“按岗评聘”弊端多。2008年职称政策调整的中心是变“评聘分开”为“按岗评聘”。这一政策调整,给基层单位的职称评聘工作增添了许多困难。首先,2006——2008年三年间只评不聘,导致2009年首聘时697人不能按已取得的职务资格进行聘用,至20xx年6月,仍有572人未能按已取得的职务资格进行聘用。甚至有部分教师退休时也未能聘上相应的岗位等级,将来将有更多的教师不能聘上相应的岗位等级,在经济上给这些教师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个因政策调整而带来的损失却由教师来承担,老师们对此非常不理解。其次,按岗位等级指数择优聘用,政策的初衷和目的非常好。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基层单位在聘用工作中,既要照顾老教师退休后经济利益不受损,又要考虑学校工作的正常、健康发展。但岗位指数固定有限,鱼和熊掌如何能兼得?往往顾此失彼,甚至影响到教师的团结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再有,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目的在于通过择优聘用,将用人权下放给基层单位,充分调整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但是,上级职改政策对各岗位等级的聘用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如五、六、七级的岗位聘用,被聘人员需满足政策规定的任职年限及相关奖励等条件。这一规定,在政策上虽明确化了,却又束缚了基层单位“择优聘用”的手脚,不能把年轻有为的教学骨干和精英聘到高岗位等级上,难免又落了论资排辈的窠臼。第四,实行“按岗申报”政策后,封闭了年轻教师职称晋升之路。现行的教师进人与招聘机制,公办教师队伍只出人不进人,决定了公办教师队伍在自然减员速度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只会萎缩,最终消失。而按一定结构比例确定的岗位等级指数也将随公办教师基数的减小而减少,导致了许多基层单位满岗和超岗情况的出现。因满岗和超岗,年轻教师职称晋升之路在“按岗申报”政策面前被堵死。年轻教师职称晋升无望,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被严重挫伤了。

  6、教师退休后的相关政策措施不健全、不配套。按目前退休政策,教师退休后基本工资由其在岗时所聘岗位等级决定。正因为如此,基层单位在进行岗位聘用时,不得不考虑从精力和能力各方面都不及年轻教师的老教师们的岗位等级的高聘问题,毕竟老教师们在岗前的最后一聘决定其终老一生的工资待遇,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会也不敢忽略这个事实。这就给基层单位的聘用工作增添了很大的困难,也暴露出职称聘用政策与现行退休策之间的不协调、不匹配。

  二、建议与措施

  基于上述问题,为便于职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教育局建议:

  1、从工作实际出发,放开县(市)区一级教研机构职称评聘的结构比例限制。

  2、修改现行职称评审条件,明确职业中学、成人教育、学校教辅人员的职称评审条件。

  3、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尽早实现中小学同一级别职称资格名称的统一。

  4、修改现行职称评审条件,统一中、小学教师评审副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5、修改现行职称评审政策,变“按岗申报”为“评聘分开”。即,具备晋升高一级职务资格即可申报评审,为年轻教师评审高一级职称资格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

  6、修改现行职称聘用政策,不在高等级岗位聘用上规定条条框框,配合绩效工资政策的实施,完全下放用人和聘用自主权。同时下放聘期自主权。配合学校工作学期制与学年制的特点,将聘期起始时间与学年统一起来,变年度聘期制为教育学年聘期制。即,聘期自当年9月1日—次年8月31日。

  7、完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教师的聘用及工资等相关待遇政策。在现行退休政策修改前,职称政策应明确规定,教师退休后,不论在岗聘任与否,不论在岗聘用等级高低,均按所取得的职称资格按统一的岗位等级计算退休后基本工资数额并享受同样的相关待遇。以此解决未聘教师退休后的后顾之忧,并给基层单位的聘用工作以更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