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服务承诺书集合五篇

秦风学老师

维修服务承诺书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签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认真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警示,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每个商铺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物业安保部门将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各商铺经营者要建立内部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放射性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要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要指定熟悉各种物品性能、由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

  四、商铺使用人要自觉接受物业服务中心安保的管理,落实安全防火工作。

  五、商铺使用人要本商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部责任,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每日商铺经营结束前应有专人检查安全,做到断水、电、关窗门;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

  七、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应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室内电路不准变动,因工作必须变动时,要经物业处工程部批准。

  八、未经物业处安保部同意,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线,以防火灾。

  九、商铺使用人不得超过原设计装表容量和擅自用电。

  十、对临时有用火要求的,须报物业服务中心安保批准,在有一定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开具《动火证》后方可使用。

  十一、使用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时,必须提前向物业服务中心安保部申报备案,不经批准,禁止使用和存放。

  十二、商铺使用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安置在指定地点,不准随意移动或作其他使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

  十三、商铺使用人要了解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性能。

  十四、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用电、用水管线的,或安装新路线的,应事先向物业处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以备日后检查、维修。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而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由肇事人负责全部刑事责任及经济损失。 十六、根据实际需要,物业服务中心安保部将对本《消防安全责任书》做进一步修改或补充。

  十七、物业服务中心安保部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次将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整改并给予期限,若到期未整改第二次将进行罚款500元的处理,不交罚款第三次将以书面的形式上报腾冲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处理。

  十八、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商铺使用人一份,物业服务中心一份,存档一份。 十九、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安全负责人:

  年 月 日

维修服务承诺书 篇2

  我方作为单位车辆维修定点单位,在定点维修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 维修质量担保承诺

  1、所采用的零部件、零配件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2、本公司品牌的新车,整车质量保证期为2年或者6万公里。

  3、更换的零配件(不含易损件),质量保证期为1年或者2万公里。

  4、更换的易损零配件,质量保证期为6个月或者10000公里。易损件指滤清器、外观件、灯泡、控制开关按钮或旋钮、门拉手、制动片、离合器、橡胶件(雨刮片质量保证期为1个月或者1000公里)、轮胎、玻璃。

  5、执行交通部20xx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峻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6、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计算。

  二、维修费用优惠承诺

  1、应及时提供20xx年—20xx年度漳州市直、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中标报价表,供送修单位查询。

  2、自觉遵守价格优惠和质量保修期承诺,维修工时优惠,中标品牌车不高于20xx年—20xx年度漳州市直、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

  点维修采购中标价 80 %;非中标品牌车不高于本公司报价标准的 80 %。

  3、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合格产品或正品。维修零配件的材料费中标品牌车不高于20xx年—20xx年度漳州市直、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中标价 90 %;非中标品牌车不高于本公司报价标准的 90 %。

  三、服务承诺

  1、实行公开、透明、合理的.价格制度,绝不虚报项目配件,使用正厂配件。

  2、提供快速专业保养服务,对预约车辆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上工位维修,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

  3、主动保养提醒、免费代办年检、保险代理等一条龙服务。

  4、提供24小时外出援助服务,漳州市区(龙文区、芗城区)范围内免收施救费及拖车费,应客户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

  5、每季度提供一次免费的检测服务和相关养护。

  6、建立车辆详细的维修档案,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的状况。

  本承诺书自我方签定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车辆维修服务承诺书

  漳州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元月

维修服务承诺书 篇3

  尊敬的用户:

  真诚的感谢您使用我公司生产的“**牌”各型专用汽车,为了更好的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现郑重向您作出如下承诺:

  一、 凡我公司生产的专用汽车,将实行终身服务。在“三包”期内改装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将进行免费维修。“三包”期后发生的问题,我公司会在第一时间里组织维修,视情况收取成本费。

  二、 用户在遵守专用汽车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三包”期内专用改装部分由于公司制造原因而发生损坏不能正常工作时,经售后服务中心鉴定确认,给予保修或赔偿。

  三、 “三包”期限:从公司发车之日起算一年(国产液压系统缸泵阀保修6个月,进口液压系统缸泵阀保修一年)。

  四、 专用改装部分的各种易损件、消耗件如:灯泡、玻璃、橡胶制品、各种电器仪表、传感器等不属于保修范围;不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非正常使用车辆,如不定期更换加注润滑油导致损坏的零部件等不属于保修范围。

  五、 用户对车辆及其改装部分应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常见故障的排除,使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况和专用功能得到正常的使用。

  六、 我公司拥有一支技术过硬、反应迅速的售后服务队伍,并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从接到用户信息开始,4小时内给予答复,省内24小时到达现场,省外72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对轻微故障保证4小时内解决,一般故障保证在10小时内解决,对重大故障,在24小时内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及时彻底解决。七、 根据用户需要,公司可以为使用单位免费培训操作人员,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对车辆集中的地区,每年进行1-2次质量跟踪回访。

  八、 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86-028-84533899

  24小时热线:13880362433

  传 真:86-028-84533899

  汽车售后服务承诺书二:

  我们遵循的质量方针是:"产品领先是我们永恒的目标,用户满意是我们不懈的追求,优质服务是我们最好的承诺。"为此,我们做出如下承诺:

  一、免费维修方案及期限

  1、跟踪服务时间:终身;

  2、自交客户之日起,在正常使用范围内,行驶1万公里内或一年内免费修理(不包括易损件和电器部分),超过一年,只收取零件费;

  3、服务到位时间:本省24小时内到达;其它地区24小时内派出人员;

  4、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各地用户,征求意见,实施有效改进措施和召回制度。

  二、后期配件供应方式

  1、用户所在地采购

  2、本公司配件服务部直接供给;

  三、产品底盘故障,请在就近底盘厂家的服务站维修,具体地址详见随车发送的服务站名录或直接拨打电话查询。

维修服务承诺书 篇4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我单位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对 项目的建筑、水、电、暖通、内装修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如该工程消防设计违反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良信用评估后果。

  特此承诺!

  设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维修服务承诺书 篇5

  为了维护双方权利,同时为提高公司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的质量及安全性特要求公司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对所有维修、保养车辆给予保证承诺,具体细则如下:

  一、维修配件质量及价格承诺

  (一)车辆所有维修配件均符合汽车4S店标准配件质量的要求。

  (二)车辆所有配件的价格不能高于汽车4S店标准配件规定的价格。

  二、质量保证承诺期限

  (一)整车修理或发动机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6个月(其中喷漆部位保质期为1年)。

  (二)变速箱、分动箱、前后桥等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个月。

  (三)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个月。

  (四)在矿区、泥土砂石路等恶劣条件下行驶的车辆,上述保修期按50%执行。

  三、质量保证承诺说明

  (一)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三)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及配件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将及时无偿返修。

  (四)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站将给予退还用户维修该故障的直接工时费及材料费。

  四、不予保修事项说明

  (一)鉴定属使用操作不当的原因引起早期或异常磨损及损坏的。

  (二)鉴定属缺油、用错油等人为原因引起早期或异常磨损及损坏的。

  (三)鉴定属使用不当,如人为短路、湿水引起发电器元件或线路等元件损坏的。

  (四)不按保修卡规定里程来厂保养。

  (五)在保修期内有作弊行为的车辆。

  (六)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未经本厂鉴定、同意,自行拆装造成损坏的

  (七)汽车行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响、报警及已出现异常情况,而未及时停车检查、排除而强行驾驶直接和扩大部分的零件的损坏及因而引起继发性故障的。

  (八)车辆出现故障后,故意破坏故障原始状态,造成无法鉴定的故障。

  (九)由于外界环境原因(如自然灾害、化学腐蚀等)而导致车辆损坏。

  承诺人:

  单位: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