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递交辞职信示例

秦风学老师

未签合同递交辞职信示例

  篇一:劳动者未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就离职的处理

  劳动者未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就离职的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者未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就离职如何处理呢?

  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协商。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二种: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即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离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种:用人单位没有违法。

  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没有违法情况存在,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劳动者要承担。支付相应用人单位损失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篇二:面对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想辞职时怎么办?

  面对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想辞职时怎么办?

  许多劳动者进入一家单位后会遇到这种情况:不给签订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第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许多人对此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就支付双倍工资。其实不然。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找劳动者签,但是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也便索性不签了。这时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另外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导致约定的工作、报酬等和实际不符。这时用人单位也存在过错,也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

  劳动者如果想拿到因未签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应该收集好用人单位存在以上两种过错的证据,以便呈堂证供。

  另外一个问题是双倍工资的计算。

  1、“双倍工资”不是从未签合同当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因为法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双倍工资”其实是单倍。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门应该扣除。

  劳动者想辞职时,除了注意到自己的工资问题还应该要回押金(如果有的话)、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缴社保等。

  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证明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是非常关键的,这就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

  在你想辞职时,想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就可以。

  如果针对以上的工资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仲裁。

  记住,从辞职开始算,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篇三:原告乔某诉被告上海某控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乔某诉被告上海某控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卢民一(民)初字第88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乔某。

  委托代理人葛某,上海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某,上海某控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某控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乔某诉被告上海某控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邹靖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某、被告上海某控股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董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诉称,其于20xx年7月8日入职被告处,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工资人民币1.3万元/月(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xx年1月15日原告申请离职。但任职期间,被告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被告支付20xx年8月8日至20xx年1月15日期间未签合同的工资59,800元,要求被告按1.3万元标准补缴20xx年7月8日至20xx年1月1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录用通知书,证实双方于20xx年7月8日建立劳动关系。

  2、徐某(被告原执行总经理)证明函,证实原告入职时,已按被告要求提供退工证明、劳动手册、学历证明等资料。

  3、原告致总经理的辞职邮件及辞职函,证实双方于20xx年1月15日解约。

  被告对原告证据1、3予以确认,对证据1称,由于公司当时尚未成立人力资源部门,所以未与原告签署正式的格式合同,但录用通知书就是双方签署确认的劳动合同。对证据2表示无法确认。

  被告上海某控股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入职、工资、离职的事实。否认双方未签订合同,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录用通知书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它即为双方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人员不够专业,将“劳动合同”书写为“录用通知书”。故不同意支付原告未签合同的工资;同意按仲裁裁决,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于20xx年6月5日向原告出具“录用通知书”,载明:鉴于与你的面谈结果,很荣幸你被我公司录取了。具体如下:你将担任的职位为租赁部;合同期限自20xx年7月8日至20xx年7月7日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税前月薪13,000元,试用期税前月薪10,400元。请你携带以下资料于20xx年7月8日9点到……报到。原告于是日在通知书下方签署了自己的姓名。

  20xx年7月8日原告正式赴被告处上班。20xx年8月至20xx年2月,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7月至20xx年1月的工资金额分别为:7,660.52元、9,095元、9,095元、10,505.58元、10,935.92元、11,175元、5,505.46元。

  原告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20xx年1月15日中午,原告向被告发送辞职邮件并同时递交辞职信:感谢你们给予我在公司学习的机会,也感谢各位对我的帮助和支持……。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提出辞职,最后的工作日为20xx年1月15日。

  上海市卢湾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接受本院委托,向本院出具委托核算函,按20xx年8月至20xx年1月期间的最高缴费基数,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xx年8月至20xx年1

  月期间社会保险费28,444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6,519元。

  乔某(申请人)于20xx年1月19日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控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8月8日-20xx年1月15日未签合同工资(按1.3万元计算),补缴20xx年7月8日-20xx年1月15日社会保险费。该委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8月-20xx年12月社会保险费23,703.10元(其中申请人个人负担5,432.50元);对申请人其他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共同签署的。

  本案所涉的“录用通知书”,究竟仅是一份被告发给原告的录用通知书?还是原被告签署的劳动合同?换言之,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是否意味着双方已经签署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有关情况。同时还专门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于建立劳动关系时所作基本情况告知,无论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属对告知义务的履行。此举并不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被告的录用通知书载明,原告已被被告录用,原告可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的资料、赴工作地报到。这份录用通知书,是被告对原告的应聘所作出的录取原告的承诺。通知书中记载工作期限、工作部门、劳动报酬,是被告对录用原告的一些基本情况的告知。原告在通知书上的签字,表明原告知道被告的招聘结果及原告收到被告的录用通知书。原告的签收行

  为,并不是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也不是双方就劳动权利义务进行协商一致的结果。被告的“录用通知书”恰如其分的概括了录用原告的内容,假使被告将该“录用通知书”命名为“劳动合同”,它依然是一份具有录取原告内容的录用通知书。

  同时,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来看,系争“录用通知书”均与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并且还明确告知原告将于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被告这一行为表明,其自身当时亦不认可该通知在形式和效果上等同于劳动合同。根据确定的试用期,被告要求原告在建立用工关系三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这本身已经违反了法律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但事实上,在原告试用期满后直至解约,被告仍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及自己的承诺。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时间内,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合同工资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工资金额,应为原告实际领取的工资额,其中20xx年8月按原告工作15天计算。

  关于社会保险费,原告于7月8日入职,是月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2天,未满一个月,被告可以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于1月15日离职,该月原告的任职时间为15天,也不足一个月,但两者累计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20xx年7月或缴纳20xx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某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乔某20xx年8月8日至20xx年1月15日未签劳动合同工资人民币53,713.39元;

  二、上海某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卢湾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乔某补缴20xx年8月至20xx年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8,444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6,519元);

  三、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6,519元交于上海某控股有限公司。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海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靖宇

  书 记 员 金佩芬

  篇四:别轻易提交辞职信

  别轻易提交辞职信

  如果老板想要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进而让你递交辞职报告,这时候,你可千万不可草率听从而轻易提交辞职信。因为这决定着劳动关系存在或解除,并进而决定着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不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辞职信是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的同意,表明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经协商达成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两条规定,即第24条和第28条。根据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员工辞职信和用人单位的同意表示可以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则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协商解除情况,即用人单位先行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先行提出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员工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的关键。而辞职信则意味着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由员工先行提出来的,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许多情势下,即使员工不写辞职信,如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不能再维持下去,用人单位也是会找理由辞退员工的,如提出员工不胜任工作或者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等。无论用人单位以哪种理由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首先必须提供支持这些理由的证据;其次,还必须向员工支付补偿金。除非员工确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过错,用人单位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过错包括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人在职场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提醒大家:如果不是你自己真的想辞职,而是与单位有不同意见,或是单位想与你解除合同,你千万不能经率地递交辞职报告。

  篇五:公司不签收辞职申请单怎么办

  公司不签收辞职申请单怎么办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确实利用劳动者举证困难的弱点,在收到劳动者递交的辞职申请书后不签收,或者根本不接受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到头来反而说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公司不签收辞职申请单我们可以这样做:

  1、可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辞职申请,并且在快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的文件名称为“辞职申请书”,同时保留盖有邮戳的快递单据。

  2、书面通知后超过30日,即使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仍可离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用人单位还需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应得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