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郑1、郑2(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因周某不服**区人民法院(xxx)**字第**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答辩人郑1、郑2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上诉人的居住权,将讼争房产判给被上诉人郑1、郑2并无不妥。
1、上诉人在原审阶段未针对上诉人的居住权提出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没有任何合同依据,故法院不支持其居住权请求合理合法;
2、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周某搬出属于被上诉人的房屋,属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体现,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和传统美德。郑某于xxx年*月**日进行遗嘱公证,并且撤销了xxx7年的遗嘱,将讼争房屋中属于郑某的份额由郑1、郑2二人共同继承,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3、上诉人周某在上诉状中提出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不能作为其享有对讼争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的依据。因为该讼争房屋不是上诉人周某的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上诉人周某对讼争房屋仅仅是享有一定的份额,且无任何租赁合同,不属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该讼争房产中属于郑某、张某、上诉人周某的共同财产,按照其各自出资比例以及继承法律关系,上诉人周某享有讼争房屋10%的`份额,符合公平原则。
上诉人上诉状中提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的“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指的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产权比例分配问题,对于此案并不适用。该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比例的确定应当根据房屋出资人的出资比例确定,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三、上诉人周某不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1、《继承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是,上诉人周某尚有四名子女赡养,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故不适用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的条件。
2、鉴于上诉人不仅有四名子女赡养,而且对讼争房屋还享有10%的份额,其生活不属于存在特殊困难,所以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上诉人与郑某之间未发生因购买讼争房屋的共同债务。
不管上诉人是否咨询过原客车厂房管部门和**市房改办,郑某当年使用张某工龄房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部门认定为不合法。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的内容,郑某使用已故配偶工龄属于政策性补贴,行为合法、有效。
五、郑某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其归属与继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如果要求合并审理,因两者之间属于普通共同诉讼,需要经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同意,所以上诉人如果主张郑某抚恤金的受领,应当另行起诉。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法院
答辩人 郑1、郑2
xxx年*月*日
答辩人:XXX,男,xxx年10月30日出生,公司职员,大学文化,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
诉讼代理人: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xx
答辩人因与xxXX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依法提出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xxXX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诉称其尚未取得预售证是因受地铁X号线的影响与事实不符。
XX盛景XX庭的建设确有因地铁X号线修改施工方案,但原告施工修改方案送达后,得到了地铁保护办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还多次邀请地铁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察看,至xxx5年年底,整个修改挖孔桩的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也获得了地铁公司的认可。xxx6年上半年,该项目的建设一直顺利进行,按照原告目前对该项目的运作情况来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迟早的事情,届时答辩人与原告双方自然就可以洽商订立《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二.至起诉之日,原告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导致《楼宇认购书》无效。
首先,原告的这一主张毫无法律依据。
其次,签订《楼宇认购书》时,该项目已立项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因而不具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作为开发商的原告为了融资的需要,吸引答辩人与其签订《楼宇认购书》,收取答辩人的定金。而到了今天房价暴涨的时候,原告又极力主张《楼宇认购书》无效,这是不道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楼宇认购书》内容合法,应当认定有效。
按照《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确认为无效。《楼宇认购书》包括了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3.价款计算;4.定金问题;5.签署正式合同的时限约定等内容,都是答辩人与原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内容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该《楼宇认购书》成立并且生效,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综合上述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楼宇认购书》合法成立生效,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开发商的原告是在广州楼市价格节节攀升的背景下,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惜毁约才酿成本诉。其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签名):
代书人(诉讼代理人):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xx
xxx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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