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答辩状和代理词的区别

李盛老师

  一、周密分析,整体把握

  该案中,对方诉我方侵权,并列举了大量的事实。代理人首先要思考的是,这些事实是否真实,原告的观点有无法律依据,其观点主要的突破点在何处,如何突破,最后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在对这些问题和与案情相关问题的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我方的备选方案。经过分析比较,确定代理方案。答辩状和代理词反映出的观点、撰写的侧重点、撰写的具体方式,应在代理方案中确定下来。答辩状与代理词的撰写,应当基于对案情的全面掌握、对代理方案的精确的设计以及对案件审理进程较为准确的预测。

  二、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答辩状以陈述为主,略作分析,重在讲明事实;代理词以论证为主,夹叙事实,重在阐述我方的主张的合理性以及对方主张的荒谬性。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既各有侧重,又浑然一体。

  在三份答辩状中,三个被告从各自的角度向法庭陈述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董事会是原告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管理机构;甲公司是原告的主要投资人,为创办原告投入了大量资金;甲公司在特殊情形下按董事会决定代管原告的公章;丙某是原告的办公室人员、负责财工作的人员,依两投资人约定管理原告的公章;在因故请长假后按原告董事会的决定将原告公章交甲公司代管;丁某从未保管过原告的公章等等。

  代理词着重对上述事实在逻辑层面和法律层面上进行分析,并归纳出:甲公司只有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使命,而断无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之可能;甲公司、丙某管理公章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原告;甲公司、丙某、丁某在职务范围内所从事的行为均为原告自身的行为;丙某、丁某与原告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在职务范围内发生的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与原告间不存在侵权关系。

  三、前为铺垫,后为升华

  如上所述,事实构成答辩状的生命和灵魂。删繁就简,准确明了的陈述,使法庭能够对整个案件事实有比较清晰全面的了解,对被告方所持观点有概要了解。

  代理词不是对答辩状进行简单地重复,而是对答辩状中的观点进行再次提炼,进行升华,形成更加鲜明并呈递进关系的观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常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逻辑;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理。最后,自然而然地得出一个结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不同:

  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

  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民事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代理词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为维护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发表或庭审后向法院递交的综合性的代理意见。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不难看出,答辩状与代理词内容明显不同。

  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

  从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定义来看,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而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一审或二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人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面、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

  再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代理词内容包括了答辩状的内容。而答辩状的内容并不以怨报德代理词的全部内容,仅是代理词中的一部分内容。

  通过上述内容的阐述,律师在代理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民事诉讼中,在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时,应当注意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两者内容的区别。不能用答辩状的内容来代替代理词的内容。

  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 (原告)提起 (案由)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第一种写法:针对原告起诉状,按照事实部分、法律部分分别答辩,最后再明确提出我方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全部或者部分反对诉讼请求。

  第二种写法:按照事实发展时间顺序,对比双方处理态度,将原告存在的问题一一展示出来。例如:

  (1)李 挂靠被告承接 工程,20xx年6月21日,李 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了《 合同》一份,其中对付款方式约定如下:需方路面浇结束验收一次性付清所有矼款。工程结束后,被告并没有收到 工程的工程款,但仍于20xx年11月垫付10万元给原告。

  20xx年4月2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由被告继续垫付20万给原告,同时对20xx年6月2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变更如下:余款在本工程决算尾款到甲方账户后,一次性付清(凭李 商品矼收料单据计价)。此处甲方指被告。新的协议于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20xx年4月2日原告收到被告垫付的20万元货款。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垫付商矼款协议书”和原告出具的收据各一份为证。

  根据被告与 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人民政府必须将 工程的工程款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但是到目前为止, 人民政府尚未将该笔工程款汇入被告账户。因此根据20xx年4月2日达成的新协议,被告清偿原告剩余货款的期限未到。另外,被告并未提供李 商品矼收料单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货款数额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公司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