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交通事故答辩状

莉落老师

  普通交通事故答辩状1

  辩人:张xx,男,生于xxx年10月6日,汉族,住xx县xx街道xx村上坝社xx号。

  答辩人因李xx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李xx未确保行车安全应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事发后由于李xx索赔过高,故双方未达成协议。

  1、答辩人于xxx年2月28日驾车从通惠开往xx县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驶的李xx驾驶摩托车与答辩人相擦挂,李xx与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

  2、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根据事情发生的实际情况,李xx未注意行车安全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李xx对道路上的情况估计不足,驾驶摩托车冲到答辩人前面,因对面来车靠边避让,李xx未确保安全,停车时左脚离答辩人车辆太近,导致其左脚被车轮压伤。

  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居中调解,李xx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所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且应当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李xx请求赔偿的项目除医疗费外,其余赔偿项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发现李xx有明显伤情,为何产生275.14元的医疗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李xx应当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医药费票据。

  2、李xx受伤极其轻微,也未住院治疗,不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误工费毫无道理。李xx只是普通的农民,即使有误工损失也只能按照农林牧渔行业的标准计算,不清楚李xx是如何计算出3000元误工费的。

  3、李xx只是极其轻微受伤,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其请求赔偿450元护理费无从谈起。

  4、李xx请求赔偿100元交通费明显是狮子大开口,显而易见与实际的交通费损失不符。李xx家离县城任一家医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医院检查一下,往返乘坐公交车不超过四块钱,其主张100元交通费是实际损失交通费的几十倍。

  5、本案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李xx请求赔偿车辆保管费285元、皮鞋损失150元及请人开车损失10元不属于人身损失而是财产损失,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李xx应当另案起诉。此外,事发时李xx穿的是旧皮鞋,150元至少可以买两双那样的新皮鞋,李xx请求赔偿150元皮鞋损失过高。

  6、李xx受伤极其轻微,于其身体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能有多大的精神痛苦,其请求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xxx年5月30日

  普通交通事故答辩状2

  答辩人:xxx,男,31岁,汉族,住xx区xx镇xx村。

  因原告刘xx、胡xx、刘xx诉xxx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答辩人不应为被告。答辩人和司机xxx不是雇佣关系。答辩人把自己的京xxxx重型自卸货车租赁给xxx,并按月向xxx收取租金。雇主洪维云雇用xxx及其租赁的京xxxx重型自卸货车《见交通队的询问笔录、(xxx)朝明初字第1473号判决》,xxx承诺自己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养路费、保险等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xxx有任何责任,更没有认定答辩人有任何责任。原告与死者刘淑华的身份关系、原告的近亲属及家庭成员关系都不能确定。

  二、 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xx年6月18日10时25分,司机xxx驾驶租赁xxx的京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路350东站处时,发现租赁的该车右侧中轮外轮轮胎无气,在沿路找汽车修理厂时,看见附近有一xx汽配,于是就把该车开到xx汽配门脸房前,停车熄火,等待xx汽配的维修工人给货车检修(见勘查笔录)。由于xx汽配的修理场地建设不符合要求,场地内有暗沟(见平面图照片、勘查笔录)。因暗沟上的水泥板断裂塌陷,货车侧翻,把两名维修工掩埋,货车及xx汽配门脸房损坏,两名维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属意外事故,司机xxx和两名死者都无责任(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对死者非常同情,并进行积极救治,对死者家属进行积极抚慰,正在通过保险公司积极为死者赔偿,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作为xx汽配的所有人肖启来,却不为死去的两名员工申报工伤,不作工伤赔偿,也没有对货车侧翻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原告及死者都是农村户口,原告一位75岁,一位73岁,一位18岁,且没有失去劳动能力,不需要死者抚养。答辩人更无必要支付其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以实际需要计算。死亡赔偿金就为精神抚慰金。

  三、 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第72条: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额度承担责任之规定,答辩人和xxx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86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被扶养人无生活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860元/年),按二十年计算。”;第23条、第22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确定。误工费以医院的证明和单位的证明计算。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之规定,精神抚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之中。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代理人:xx

  xx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