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纠纷答辩状样本

马振华老师

建筑施工纠纷答辩状样本

  答辩状

  答辩人:洪xx,男,汉族,1960年8月18日生,江西婺源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清华镇x村x号,身份证号36233419600818xxxx。

  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承建施工的房屋为四层砖混框架结构建筑,根据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无权承建施工答辩人的房屋。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证书》。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村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本案答辩人建造的房屋为四层砖混框架结构建筑,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作为一个建筑业内的从业人员,应该知道国家法律对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可原告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不告知答辩人真相,仍擅自承建施工答辩人的`房屋,其行为显然是无效的。

  二、原告承建施工的房屋不符合事先约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质量也不符合要求。

  正因为原告不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要求,根本无能力承建施工答辩人的房屋,所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违约、违规行为:一是房屋层高严重缩水,原告承建施工的房屋每一楼层的高度都比事先设计并约定好的高度低40、50厘米不等,原告为此节省了大量的工时、材料,获利不浅。可层高的改变却直接影响了答辩人对房屋的使用。从农村相邻房屋的习俗要求也看,层高的改变也给答辩人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答辩人的房屋蜷缩于两旁房屋之间,比两旁房屋明显低了一截,许多百姓为此常有议论和嘲讽,并借此笑话答辩人,给答辩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楼顶隔热层的高度也比正常建造的房屋隔热层要低1米左右,该房屋的隔热层只有0.5米;二是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擅自降低施工质量要求,钢筋直径及施放密度均不符合要求,砖石也不符合要求,所使用的砖石多为残次品,此偷工减料行为直接影响到房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也使该房屋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三是原告承建施工的房屋墙体歪斜,原本应该成正方形或长方形的房间、卫生间、楼道、过道等都成了不规则的菱形,长、宽均不等,给后续装修和使用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楼顶、外墙面、内墙面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楼顶漏水、外墙开裂、内墙渗水、脱落,等等。以上质量问题原告应该及时予以维修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原告所承建施工的附近几栋房子也都存在类似质量问题,这些房主都是通过扣除原告5-6万元工程款而与原告了结质量纠纷的。

  三、正因为原告承建施工的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故该房屋一直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原告承建施工答辩人房屋的行为为无效行为,所承建施工的房屋又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故原告依法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四、鉴于原告与答辩人存在亲属关系,原告本人也曾承认房屋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多处质量问题。故于2010于2月12日在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答辩人曾同意了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并达成一致意见:由答辩人扣除原告工程款25000元整,余款由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原告。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协议的当天就已履行完毕,将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原告,双方不再存在支付工程款争议。

  综上,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于实不符,于理不该,答辩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婺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