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门》读后感

刘莉莉老师

  《法律之门》读后感1

  刚开始研读《法律之门》时,第一感觉就是法律之门一直敞开,而我却在门外。大学你可以读很多书,但《法律之门》是非读不可的。它内容涉及广泛,不仅全面介绍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浅出地描述其适用过程;它不是像教科书那样冷冰冰的说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学素材、相关资料于一体,以法力陈述为根本,教会我们思考并提出问题,授予我们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读博西格诺先生的《法律之门》,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入地领悟各种关于法律的困惑。读后有如下感想,希望能共勉。

  法律把自己打扮成理性的化身,而它的功效是依靠于暴力的。这句话摘录于《法律之门》,它的一方面提及法律的理性,另一方面又提及法律的强制性。

  首先,法律是由人创造出来的,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随着社会关系逐渐=变得复杂和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现象逐渐多样化,法律制度顺应历史的潮流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但是无论怎样绞尽脑汁,人对社会事实的认识依然有一定的限度,“立法空白”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律师是有偿的职业,他们是站在其当事人的立场上说话的。他们有时会觉得他们是为其当事人争取最佳的判决结果,而不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

  他们的技巧,专业知识,影响等等都是为了出租”,这句话说的很有道理。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可能不惜一切代价去伪造证据,教其当事人说谎。这是人的欲望在作怪,是很难避免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的法律制度的漏洞,就会被一些居心叵测的律师利用,因此造成很多的冤案,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法律之门》说,立法是有分层的。有钱有势的人除了会阻碍有些令他们利益受损的法律制度的颁布外,还会利用他们的权势和财力聘请高级的律师为他们逃脱他们应要负的责任。

  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什么应被认可、保障,什么应被否认、拒斥的关系。

  然后,法律的实施是需要国家强制力的来实施的。一般人面对法律处罚时,是不会轻易接受的。因为这些法律处罚是会损害他们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而且有时候还会是生命的利益。鉴于法律处罚对人们利益的损害,法律处罚所作出的过程和结果是一定要体现公平正义的.。只有这样才能令所有人心服口服,包括接受处罚者。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冤枉无罪的人,真正的让有罪者受到法律的惩罚,彰显法律的权威。尽管我们传统的司法模式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在其前行的每一步都没有把贪污视为理所当然之事。

  《法律之门》的理论体现为一种面向民众的说理,虽没有文艺书的浪漫和天马行空的想象,却有着古罗马演说家的激情和雄辩。通过研读,我仿佛从门外走进另一世界。

  《法律之门》读后感2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长久以来,不断有人提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尽管人们在理论上为法律定制了各种答案,但是实践中的法律却往往不以人的观念为转移。其实,法律存在于社会各种力量的较量当中,每种力量都承载着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而每一种需求在不同的情景和观点下都有其应被满足的理由和价值。读《法律之门》,也许能够解答各种关于法律的困惑。

  这是一本不同凡响的书,它提出诸多开放式的话题,意在鼓励读者独立思考。它的设计让法律人不能单纯为学法律而学法律,而是要把法律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旨在鼓励以多种方法研究法律:政治学的、社会学的、人类学的、历史学的、文学的和哲学的。所以,书中每一个论题都可以作为一个开端,并导出其他的阅读材料,让读者能够多角度思考“法律是什么”。这些材料的编排总是能在文化和历史的广阔背景下启发你对法律的思考和讨论。

  孟德斯鸠说,法是一种理性存在。在西方哲学史上,理性主义与法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然而,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守法行为与其说是因为受到法律理性的召唤,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背后所依仗的暴力所驱使。尽管法律暴力一向遭受人们的质疑,但是没有暴力支撑的法律,就失去了保障。因此,法律暴力“不是对它力量的颂扬,而只是不得不予以容忍的一个因素,一个难以解说的因素。

  但是在日常司法运用中,若是想给法律制定一个明确的定义,其实是颇有难度的,但是就如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法官,是有其特定的价值观的,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崇尚正义。又何谓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是个人生活和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上去同意妥协。这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方式,更是解决纠纷的艺术。而法官,是上述裁判的判断者,正义的理念即是指导裁判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