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范文

秦风学老师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1

  《尼各马可伦理学》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创作的伦理学著作,约公元前330年左右成书。是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正好也是我喜欢的庄子生活的年代,看来在这个年代东西方同一时期都出现了著名的哲学家,这真的是很有趣的研究课题。这本书是李柘远推荐的书单,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会阅读这位耶鲁哈佛毕业生所推荐的书来读,并且写心得。

  书中阐述:“人生最高目的是求得至善,至善就是幸福。”我觉得与我的理念相类似,我希望余生能够拥有纯净的灵魂活着!

  “认为人只有依靠理性的指导,慎思明辨才能判断是非善恶。”这一点我觉得与老庄的道家思想类似,拥有理性的道,就能活得超脱!

  何为“玄思”?指不着实际的空想。我觉得人有时候应该具有空想的念头,好像那些发明多数就是如此诞生的!

  我只看了该书的前四卷,看得有一点出戏、不能够很好的看进去,觉得老庄的思想更能让我看进去,因为他们所讲述的小故事有趣、又有道理,而看该书就有些乏味,勉强看过之后觉得跟老庄的思想都是差不多的,人研究哲学,我认为就是为了让人能够认识自然规律、现实规律,然后更好的活下去也便是了!

  读了该书我感觉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是:人只有在多学习思考的基础之上,然后具有理性思维,这样才能更好的具有感性思维处理自己的一切事情,所以以后的我要多学习,让自己多具备理性的思维,余生能够幸福健康的活着就可以了!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2

  《尼各马可伦理学》其实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毕竟它只是尼各马可根据父亲——亚里士多德的授课讲义整理而成的。所以亚里士多德才是这本堪称西方伦理学开山之作的真正作者,而尼各马可只能算是编者。

  亚里士多德其人履历惊人、师从名师、桃李满园,其中不乏当时雅典最有权势的人。他是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的师傅。他还是最伟大、最博学的科学家,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几乎对每个学科都做出了贡献。他才华横溢、知识渊博、学富五车,写作涉及到伦理学、形而上学、心理学、经济学、神学、政治学、修辞学、自然科学、教育学、诗歌、风俗,以及雅典宪法等多个方面,是西方哲学第一个广泛系统。

  那这样的一个亚里士多德,讲义中的伦理学究竟是怎样的呢?很多评议不是说“这本书探讨了道德行为发展的各个环节和道德关系的各种规定等问题,是西方伦理学史上第一部伦理学专著,书中系统阐述的德性在于合乎理性的活动等观点,成为西方近现代伦理与思想的主要渊源之一。”就是说“在书中,作者系统地阐述了善、道德德性、行为、公正、理智德性、自制、快乐、友爱、幸福等概念,其中不乏精辟的思想和精彩的论述。”但我觉得,虽然思想精辟、论述精彩但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方式实在令人不喜,使人读之无味,理解起来也稍显困难。可能是因为这是他授课讲义的缘故,很多思想不显于表,需要深入探讨和详细讲解。这也是他所创的一种特殊文体——亚里士多德式论说文体。然而,亚里士多德既非我们的讲师,又已逝去多年,却是不能为我们传道授业解惑了。

  再讲《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本身吧,其中的幸福观最令我有所感触。首先亚里士多德就在这本书中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什么是人的善?这个问题在经过考察展开后变成了:什么是幸福?

  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现实的德性活动”,并在第一卷和最后一卷都对其有所论述。他先用苏格拉底的“善”来引入,并用其作为自己研究幸福的逻辑起点。苏格拉底的“善”是具体多样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而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中,以研究人的善为主要内容,并从人的行为着手。在他看来,“善”分为外在的善、身体的善、灵魂的善三类,而“至善”则是这三类“善”的有机结合,是善的顶点。这些善的行为品质本身就是一种幸福的体现,所以只有达到了至善的境界,人们才能拥有完满的幸福,而每一次善的行为,就是靠近幸福的机会。

  行为是一种实践性的现实活动,所以幸福又是一种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所谓“德性”,既有后天教育培养出的理性德性,又有后天风俗习惯熏陶而来的伦理德性。人通过德性而享有的幸福生活才是最持久、最具荣耀的,也是最为巩固的。所以,只有养成并实践良好德性的人才谓是达到了人的善,才能获得真实而非虚妄的幸福。

  那通往幸福的途径除了至善和德性外还有哪些呢?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的德性。”这句话虽然有点矛盾,有点奇怪,甚至在逻辑上也有概念的包含错误,但却明明白白的展现出了亚里士多德对公正的重视。没有公正,人们就没有了获得幸福的前提保障,其重要性可见一斑。然后是快乐,幸福不等同于快乐但绝不排斥快乐。快乐的人能感到幸福,但前提是这种快乐是高尚的,融合了德性、理性的本性上的快乐。还有一个途径是中庸。中庸,是中国传统思想,这个翻译颇有内涵,但说白了就是要懂得适度原则。感受和行为中有不及、中间、过度三种情况,不及会造成失误且破坏规范,而过犹不及。那么,只有保持适度的理性,才能获得幸福。因此中庸也成为了亚里士多德辛福观的重要原理。

  至善、德性、公正、快乐、中庸,这五个通往幸福的途径加上其对幸福的理解构成了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也构成了《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公正的环境下,做一个至善之人,持中庸的人生态度,行合乎德性的行为,知足常乐,你就会是那最幸福的人。然喜怒哀乐愁,爱恨嗔痴怨,人生不如意事十有八九,我们的平凡人生,有着小烦恼却也因这五味俱全而有平凡的幸福。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3

  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选择”一节主要隶属于第三卷“行为”这一章中。虽然亚里士多德对“选择”这一章节的文字描述并不多,但是笔者看来“选择”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还是应予以其应得的地位与必要的重视。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大章篇幅的所描述的善、德性、勇敢、节制等美德品质都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中来体现,而快乐与幸福也最终将归宿到人的现实生命与实践活动中。由此看来,“行为”这一卷不可忽视。虽然亚里士多德强调沉思在合乎德性的活动中的作用,认为沉思是最完美的活动,完善的幸福是某种沉思。然而沉思固然重要且深得亚里士多德的青睐,但关乎选择所引发的一系列具体活动,不管是心理活动也好,还是身体力行的行为也罢,我们同样不可忽视。所以,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基于选择所体现的行为活动是笔者所关注的,而由此引发的“选择与意愿行为”、“选择与考虑”、“选择与责任”的关系也是笔者试图从《尼克马可伦理学》中对此加以捋清与说明的。

  一、选择与意愿行为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首页便出现了“选择”一词,即“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的,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其译者在注释中说道:“选择的意义为自由选择的、有目的的活动。”由此我们可知,亚里士多德的选择概念同时包含着意图与能力以追求目的(善)的实践。但值得强调的是,在这种实践活动中,选择主要是对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即在行为的时刻、在可能的范围中,对最能实现目的的手段和使用这种手段方式的选择。这种选择,由于不是直接对于目的(正如希望是直接对于目的的,而选择并非如此),其所包含的目的性意图已不是目的本身,而是从属性的目的性意图。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明确的说道:“选择显然是出于意愿的行为,但并非所有出于意愿的行为都是选择。”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我们愿意去做的事成为我们的选择,但选择并不完全等同于意愿行为。选择虽出于意愿,但又不能被自我意愿所奴役,因为选择仍需考虑到德性,德性意味着选择,好的选择同实践理性的德性——明智不可分离。因此,选择不能简单等同于欲望、怒气、希望以及某种意见。选择体现于有所取舍,正如孟子所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鱼与熊掌”、“生与义”都是我们出于意愿想要获得的,但是我们在两者之间必须要有所判断,有所抉择,有所割舍。哪种选项更符合我们的愿望,更合于我们内在的德性,我们便由衷的倾向于这种选项,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诉诸于我们自身的行为,这便是一种体现于现实的选择活动。同时,亚里士多德也承认“选择包含了逻各斯和思想,它的意思就是先于别的而选取某一事物。”即选择就是包含了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

  二、选择与考虑

  选择不仅像知识与意见一样包含着逻各斯与理智,更重要的是包含着预先的考虑,所以,选择也是包含了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首先,何为考虑?考虑即是考量、思虑。而亚里士多德在“考虑”一节中主要是对考虑的题材作出规定,即我们能够考虑的是对我们力所能及的事物的考虑,这是行为的始因。汉语里常说的“三思而后行”,其实这也体现出在先考虑对于自身行为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也说道:“考虑的对象也就是选择的对象,除非是选择的对象已经确定的……一个人如果已经把行为的始因归于自身,归于自身的那个主导的部分(逻各斯或理性),他也就不用再考虑该怎么做的问题了。因为,我们自身中作选择的也就是这个部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考虑其实是逻各斯或理性在我们思维中的外化形式,没有考虑其实也无逻各斯可言,我们的任何行为(包括选择)其实都离不开逻各斯的参与,我们的任何选择都要经过考虑的反复筛选,选择就是一种包含着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

  三、选择与责任

  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主要在第三卷的“德性、恶与能力”这一节中出现了“责任”或“负责”一词,即“私人与立法者都惩罚和报复做坏事的人——除非那个人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他不能负责的无知的。”“所以在身体的恶之中,受到谴责的是由我们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恶,而不是我们不能对之负责任的那些恶。”由此可知,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谈论“选择与责任”的关系首先关乎选择的性质问题,即选择是否是真正的出于意愿,违反意愿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被迫选择就无所谓责任可言,而自我主动选择的就有责任需要承担。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无知”对于选择来说也是一种恶,“无知”在一定场合也要受到谴责,例如亚里士多德所举的“醉酒”之例,“如果一个人是应当对于他的无知负责任的,我们还要因这种无知本身而惩罚他。对于醉酒后肇事的人加倍刑量,因为肇事的始因在他自身:他无知的原因是他喝醉,而他本可以不喝醉。”所以无知在一定情况下也不能免去责任的担当,那种因疏忽的无知也是有罪的,我们也应当为之承担起我们的应有之责。

  其实,涉及选择与责任的关系,我想我们更多要探讨的是选择与德性的关系,德性意味着以选择为条件或者做选择,按亚里士多德的看法,选择对于德性的获得,对于使活动完成得好至关重要。选择意味着在当下显得令我们愉悦而总体上有害的事物和本身有益于善的事物之间作出决定。在此意义下,选择常是一种困难的决定,但由此也凸显出“责任”之于“选择”的重要性。虽然我们可以出于自我意愿自觉能动的选择,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在选择之前经过理性的思考,作出周全的考虑,作出合乎我们自身德性的选择,由此为善的目的所作出的选择,才能更好地承担起我们人之为人的责任。

  在此,笔者只是围绕着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谈一谈对“选择”的浅显之见以及梳理一下《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中围绕着“选择”而展开的“选择与意愿行为”、“选择与考虑”、“选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文末关于“选择与责任”的梳理,由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并没有详细论述“责任”这一概念,所以笔者只是略微联系“选择与德性”从而试图给以“选择与责任”更好的说明,但至于其联系是否合理,以及“责任”到底在何种维度下得以展开,基于笔者的能力也难以论述清楚,所以这也是笔者读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所留下的一个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