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我们斗争是为了什么?

秦风学老师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我们斗争是为了什么?

  简介:《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的一次演讲,这本书简短但经典,在推进现代法治的进程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本书的版本之一是郑永流教授的译本,他在译后记提到自己初衷拟用“为法权而斗争”,笔者个人认为更贴切些。

  耶林首先引出法权,随后指出为法权而斗争的不可避免;斗争对于法权的意义——是本演讲的任务。

  “唯有正义用来操持干戈的力量与其执掌天平的技艺比肩并立时,一种完满的法权状态才存在”意思就是说当法权是公平的,且是严厉的不可侵犯的,法权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不然人人都来侵犯,岂不是乱了套?

  “一些早为公众舆论所谴责的制度长仍可以长久地苟延残喘。使之得以保全的并非历史惯性,而是关乎其存在的利益的抵抗力量”让我们想想,有些制度的存在,明明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要,但是它们一定关乎着某些利益得以存在,这些利益阻挡了时代的洪流和人民对它的不满。

  “为私权而进行和法律斗争时,不是因为聚首在此的我们恰好对私权具有最大兴趣,而是因为在私权中,真正的事实关系具有最易遭受误识的危险,也即不仅来自外行,还来自法律者本身。”我们的私权理应不受侵犯,但是如果它被侵犯而侵犯者不能被惩罚,这就是法律者的过错,所以我们为私权而和法律斗争,是对法律者的行为的斗争。

  当某国因为一块寸草不生之地与敌国发生战争,当中世纪的骑士向对手下战书,当农民不惜花费大量金钱去诉讼……“驱使受害人提出诉讼的不是利益,而是对遭受不公的道德痛处。”他们的行为无疑是不理性的,是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的买卖,但是这是对道德的自我维护。想想吧,一个国家,能因为是一小块没用的土地就放弃其所有权了吗?一次妥协,可能换来的是第二次以及无数次的权利的被侵犯。

  对于个人来说,情况可能没有那么严重,但是个体的叠加就是集体。“作为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但上升到行为的一般准则,却意味着权利的.毁灭”妥协意味着对自己和集体道德的背叛。当我们权利被侵犯的那一刻,我们必然做出牺牲,或是权利牺牲和平还是和平牺牲权利。

  “主张权利同时是一种对集体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同时是为制定法而斗争。在争执中,不仅关涉到权利主体的利益,关涉到制定法体现于其中的具体的关系,正如我所称的,具体的关系是一个影像,在这个影像中,制定法的瞬间关照被捕捉和固定下来,即使不触动制定法本身,人们也能击碎和摧毁它,而是制定法本身被蔑视,被践踏。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就必须被维护,与受害者的权利一同陨落的是制定法本身。”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为法律者表明自己的态度,态度的叠加自然能影响法律者制定法。

  比如20世纪英国的激进女性参政运动,无数的女性牺牲的原来的生活(如果它们是值得留恋的)去绝食、与公权斗争。她们闯入演说会场质问首相或大臣,为了唤起社会各方人士对妇女参政运动的关注,她们还采取了激烈的手段,破坏设施、纵火、自杀等形式。——“真理总是真理,即使真理是被权利主体在其自身利益的狭隘视角发现的,它也未失去它凌驾于人的秉性之上的权力。”

  “一个国家终究不过是全部单个个人的总和,正如单个个人会感觉、思考、行动一样,一个国家也会感觉、思考、行动。”耶林把为权利而斗争视为神圣的使命,这对于我们——作为国家中的个人,是必要的需要完成的事情。“斗争是法永远的天职”,罗马帝国的辉煌,更多的是罗马人健全的是非感。“客观不法和主观不法被严格区分开来,前者仅仅涉及简单的归还所欠财务,后者还涉及刑法,或是罚金,或是剥夺名誉权,正是在恰当的范围内保留这种刑罚,是中期罗马法最完善的思想之一。”一个真正文明的社会,怎么连私权都保护不了呢?那些对国家的发展充满希望的人,更加应该从自己做起。“三尺巷”的故事已经不符合现代标准,的确换来的和平,但是对双方的权利都有了侵害,这事谁还会做呢?

  正义的确需要成本,很多时候我们也不会为了一块钱去打官司,但是当别人为了一块钱打官司时,我们也不应该感到奇怪,反倒该拍手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