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学院分别成立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类)(以下统称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确定转专业工作日程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本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具体落实,内容包括制定各专业的接收计划、接收条件,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转专业考核;发布成绩及拟接收学生名单;公示;课程学分认定等。
学院成立转专业监察小组。监察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学院团委负责人等组成,并应吸收本学院转专业年级学生参加。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处理学生转专业有关申诉等。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有两次集中转专业机会:第一学年春学期,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第三学年秋学期,学生可在学院范围内申请。
第三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单独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于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但其高考成绩不得低于申请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成绩。
(二)休学复学后无所修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学校予以优先考虑。应征入伍且服役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的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原则上不受专业及接收计划限制。
(四)“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学生,允许单独申请转专业,可在文史类、经管类、理工类、医学类四个大类所包含的专业内互转,即学生原所学专业与申请转入专业须属于同一大类(专业所属大类见附表)。
(五)其他政策文件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年级的学生;
(二)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五)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或者国家有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学科类或专业的转专业接收计划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学科类或专业学生人数的10%,学院可根据专业教学资源情况,确定接收计划。
第七条 转专业录取使用的总评成绩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必修课平均成绩和学院选拔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必修课平均成绩占转专业总评成绩的30%,学院选拔考核成绩占转专业总评成绩的70%。接收学院按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最终总评成绩进行排序,依据接收计划,遵循“成绩优先”原则依次录取。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选拔考核由接收学院组织进行,选拔考核内容应注重对专业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的考察。形式可为笔试或面试。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转专业实施细则,明确选拔考核办法,对考核时间、内容、形式、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不得与学校有关文件相违背,须在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学院应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做好转专业考核、录取工作。转专业考核的各个环节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把关。
(一)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办理程序:
1. 第一学年秋学期末,各学院将校内转专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2. 第一学年春学期初,学生按照学校规定,依据各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报名申请转专业。
3. 第一学年春学期初,申请转专业学生根据接收学院要求,参加接收学院组织的转专业选拔考核。
学生所在学院公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必修课平均成绩;接收学院公布学生转专业选拔考核成绩。学生成绩均须公示3日。
4. 第一学年春学期初,学院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并公示3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学生姓名、学号、原所学专业、拟转入专业和总评成绩。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名额不得超过公布的接收计划数。
5. 第一学年春学期初,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河北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类)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送交接收学院。接收学院签署意见后将拟同意接收学生名单及其申请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情况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6. 教务处公布学校审批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教务处在教务系统和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二)学院内申请转专业办理程序:
1. 第三学年秋学期初,学院将院内转专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在学院内公布执行。
2. 第三学年秋学期初,学院公布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总评成绩。
3. 第三学年秋学期初,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河北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类)申请表》,并交所在学院。
4. 第三学年秋学期初,学院根据本学院院内转专业实施细则,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及其申请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情况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5. 教务处公布经学校审批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教务处在教务系统和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一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和其他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名单一经批准并正式公布后,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转专业的学生应当修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方能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二)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学分的认定,按《河北大学本科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实施细则》执行。
(三)转专业后,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学院应对转专业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转专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生转专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类)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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