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与提案的区别

马振华老师

  1、两者含义不同

  “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要求人大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而“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或者委员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可见“议案”一般多用于人大,而“提案”专用于人民政协。

  2、主体范围不同

  人大、政协对“议案”、“提案”提出的主体有严格的界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的主体有五个: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同时,《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议案的主体有4个: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协提案的主体有5个:委员个人、委员联名、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可见就提案人而言,对政协委员放得较宽,政协委员可个人提,也可联名提,人数不限;而 对人大代表法律规定极为严格,不论哪一级的人大代表个人无权提,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才有提“议案”权。

  3、两者要求不同

  “议案”、“提案”都要求“一事一案”,各自对格式、内容有明确、具体的要求。《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从严格意义上讲,“议案”内容相对较窄。法律规定:在会议期间,向人大提交的议案,其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在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议案,其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而“提案”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提案主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等方面提出。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单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立案方法不同

  《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一般采用三种处理办法:①列入大会议程;②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总之,不论哪一主体提出的议案,只有获得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成为大会议案。从人大工作实践看,全国人大20多年来,议案数量逐年增加,立案率逐年提升。如: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收到代表议案1374件,作为大会议处理的641件,立案率占46.7%;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收到议案796件,全部作为大会议案处理,立案率达100%。而地方人大立案率相对较低,尤其县级人大能获得大会通过的议案,一般仅在10-2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数年出现“零立案”,受不同因素制约,大多数议案只好转做建议处理。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同样需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才能作出决议、决定。而政协提案,只要经过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便予以立案,如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共收到政协提案4797件,立案4448件,转信访252件,并案、撤案97件,立案率达92.7%。

  5、提案时限不同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议案,各提案主体只限于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期间提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只限于闭会期间提出。而政协提案,不论哪一提案主体均不受时间限制,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均可提,也可以说一年四季随时随地可提。

  6、法律效力不同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议案一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随即形成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便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承办部门没有办与不办的选择,只有决定如何办,怎样办好。而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协提案没有人大议案这种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政协提案对于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提高执行能力、建设*民主、构建*和谐社会来说,同样意义重大,不可缺少。

  总之,“议案”、“提案”不仅有区别,而且使用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一般说来,“提案”专用于人民政协,而“议案”大多用于人大,人民政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某一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才用议案,政协章程第二十四章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

  相关知识

  关于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要求

  (一)代表议案的内容

  代表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各级人大职权的规定。属于人大代表议案范围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二是涉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四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二)代表提出议案要具备的条件

  1、从代表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

  2、从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来说,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3、从代表提出议案的时间来看,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

  (三)代表提出议案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内容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2、依法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具体问题,不能作为议案提出。

  3、代表提出的议案不仅要写明议案的题目、案由、内容,而且要提出解决什么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4、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申诉案,可以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而不要作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信件,直接交大会秘书处处理,不应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5、代表对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6、凡涉及政府的行政权、法院的审判权、检察院的检察权和地方事务、社会团体事务的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7、人大代表联名提议案要体现集体负责的原则。

  8、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在大会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9、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必须一事一案。

  10、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时,需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

  议案的分类

  (一)立法性议案

  立法性议案主要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政府机构制定了某项法律或法规之后提请人大审议通过时;二是建议、请求某行政机构制定某项法规时。前者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议案》,后者如《关于尽早制定我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议案》。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性议案

  关于财政预算决算、城乡发展规划、重大工程上马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时使用的议案,就属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性议案。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动员全市人民综合治理开发建设浑河沈阳城市段的议案》。

  (三)任免性议案

  行政机关向权力机关提请任命、免去或撤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就是任免性议案。如《国务院关于提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四)建议性议案

  以行政部门的身份向权力部门提出建议,也可以使用议案。这种议案有些像建议报告,供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采纳。

  从“议案”的形成时间区分,主要有以下两类:第一,平日“议案”。主要是从人民政府就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供常委会议审议的。第二,会上“议案”。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与会的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就有关重大事项向该次会议提出并供其审议的。

  从“议案”的作者区分,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人大常委会“议案”,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第二,人大专门委员会“议案”。这是各级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第三,人民政府“议案”。这是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既有会上的,也有平日的。第四,人大代表“议案。这是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

  一、议案的`特点

  1、行文关系的确定性。议案的提出者和受理者都是由法律条文明确定规定的;其它的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提出或受理议案;

  2、行文内容的单项性。议案的内容是专项的,即一事一案,在一件议案内,不得夹带其它事项;

  3、办理程序的法定性。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都有法定的程序。议案在没有审议通过之前,即使有极强的可行性,也不产生任何效力;只有经过审议通过,形成决定,才能转化为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有关方面才能据以执行。

  二、议案的类型

  议案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由国家机关提出的提请审议事项的议案;另一类是由提案人(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请列入大会议程议案。

  (1)由国家机关提出的提请审议事项的议案,一般是立法议案,它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提请审议某项法规、条约或修改某项法规的议案。

  这类提请审议有关事项的议案,如国务院1992年11月2日向七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28次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审议决定我国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共和国领事条约》、《联事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议案》等。这类议案的结束语一般为:"国务院同意《××××条约》。现提请审议并请作出批准的决定。"

  (2)由提案人(人民代表)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议案。这类议案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案由、提议案人、理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意见、大会主席团审查意见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