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股份制公司章程

秦风学老师

  合伙股份制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 (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四条 企业名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股份合作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 会计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全部为本企业劳动者。(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持股社员除外)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职工个人股东: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2、法人股东:

  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若股东人数较多,本条内容可列表附后)

  3、集体共有股东:

  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

  (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八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经理;

  4、依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加的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加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

  第三章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4、审批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通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8、对本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转让出资等做出决议;

  9、对本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10、决定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

  11、修改企业章程;

  12、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本企业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但就本条第2、3、8、9、10、11项做出决议时,须经本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召集)。遇有以下情况时,召集人可召集临时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1、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企业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2、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

  3、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召集人应在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通知股东(职工),并说明事由。 第十三条

  每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应对会议通过决议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设理事长一人,理事 人,任期

  年(理事人数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事人数不少于五人)。理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6、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9、决定聘用企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10、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11、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8、9、10项决议时,应由 以上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过,其他事项由 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理事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 (时间)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