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全称: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简称广西建设标协)。
英文译名为GuangXi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缩写GXE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是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专业性协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团结和组织广西工程建设行业从事城乡规划、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管理、开发、科研、教学及建筑材料、制品、设备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紧紧围绕着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任务,开展相关标准基础性研究、标准宣贯、以及标准实施的评估等活动,带领全体会员参与标准的编制工作,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诉求,规范会员自律行为,团结和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积极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工程建设标准化知识,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
(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的前期和基础性研究工作,为相关标准的编制提供技术支撑;
(三)组织会员参与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审查、宣贯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组织会员开展标准配套图集、标准设计图集及相关指导图集的编制工作;
(五)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培训;
(六)开展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咨询;出版工程建设标准化书刊、资料;
(七)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协调有关标准化的技术问题;
(八)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组织及其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在广西从事城乡规划、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项目管理、开发、制造、科研、教学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以及有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研究、探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监事,在会员中推荐。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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