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的群众性学生自治组织。
第二条 xx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联结学校党政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成长成才,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加强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服务;
(六)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xx财经政法大学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干部及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讨论、质询并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弘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精神,做先进文化的倡导者、传播者;
(二)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配合本会工作,维护本校荣誉;
(三)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xx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主席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选举和决议必须有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学院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根据本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情况;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四)开展提案工作,对学校及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讨论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方针和重大问题;
(六)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享有权利:
1.就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提出提案的权利;
2.对学生会各项工作享有监督、建议、质询的权利。
(二)履行义务:
1.模范地履行上述各项会员义务;
2.代表广大在校学生按要求出席学生代表大会;
3.倾听会员心声,充分反映会员意见。
第四章 学代会、研代会专门委员会及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对提案进行整理、备案、督办与答复并行使大会代表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等职权。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学委会)委员为学代会、研代会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第十六条 学委会委员按适当的比例,在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及召开期间,经学生代表自主申报、资格审查、全面考察、各代表团充分酝酿、全体会议表决等民主程序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七条 学委会实行合议制。
第十八条 学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四)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名,秘书长1名,副主席若干名。其中一名副主席主持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服务;一名副主席主持学代会(研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统筹开展学生权益维护及校园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在学生代表大会上按照相应民主选举办法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的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任免各部门负责人;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四)指导各学院学生会的基层学生工作;
(五)组织筹备学代会相关工作,并向学代会做相关报告;
(六)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享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xx财经政法大学全体学生和xx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经主席团合议并报校团委同意后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协调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及分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代表会议(简称学院学代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院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请学院党委(总支)和校学生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一般设主席一人,主持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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