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今起实施

阿林老师

《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今起实施

  2016年1月1日开始,《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新版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系统(网址:http://lxrylh.12333sh.gov.cn/lxssb/)也将正式启用。

  《细则》明确申请者毕业高校

  对比2010年制定的老版《实施细则》,青年报记者发现有几处不同。今年实施的《细则》明确规定了想落户上海学生的毕业高校。《细则》规定,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申请者,若想成功申请上海户口,必须满足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条件。

  若申请者仅有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则其毕业高校需在世界排名前500名学校名单中,并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才可符合申请落户条件。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在21世纪人才网上公布。据了解,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另外,《细则》中规定,“海归”若在本市非民办、合伙制的企业上班,企业的注册资金需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仍须由单位提出申请。昨日现场工作人员向青年报记者表示,目前办事大厅还未提供申请的材料清单,公司人事可在几周后到人才大厦相关窗口领取。

  新规:“海归”创业也可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若选择在沪创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便有落户上海的机会。本次《细则》中规定,创业者要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对学位有具体要求)或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海归”若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便可提交材料申请。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据了解,若相关单位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在老的留学人员落户办理系统中填报了相关信息,符合留学人员落户条件但尚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于2016年3月1日前,将书面材料提交至我局留学人员落户受理窗口(上海人才大厦4楼,梅园路77号)进行核验,逾期请按照新版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系统要求重新进行填报。

  现场:多人问询但无人申报

  昨日记者在人才大厦现场的一个小时内,十余位市民便到窗口咨询新政情况。现场工作人员表示,截至目前,欲申请上海市户籍的留学归国人员,需参照“新规”中列出的材料提交申报。目前未接到补充材料的信息。具体材料列表目前窗口并无纸质版,届时会在第一时间公布。申请者可到柜台领取。至于申报流程与具体需要的时间与以往是否有所不同,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透露。

  一对老夫妻专程从浦东赶到闸北区办事点,询问自己孩子的申请事项。前台工作人员在回答老夫妻提问时表示,昨日为首个工作日,他们也在学习“新政”阶段,目前只能以《细则》为准进行解答。

  现场工作人员结合自身工作经历认为,本次新规将回沪创业的“海归”专门列出,且注册公司资本最少为50万,单从该项看来,政策较为宽松。现场工作人员表示昨日多为资讯者,并未有公司前来提交申请材料。

  以下为《细则》全文

  沪人社外发〔2015〕4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0日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