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注意事项

秦风学老师

  工伤私了协议注意事项

  1. 协议中应该明确劳动者的身份

  考虑到私了协议签订后,单位不履行或者工伤复发等情形,劳动者有要求变更私了协议的可能,因此为了便于以后的证据收集,在这里最好能体现出劳动者本人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多少等信息。

  2. 应该明确工伤发生的事实

  同样为了上面所说的理由,在工伤私了协议中应该能明确确定发生工伤的时间,过程以及原因。这对后来的工伤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 赔偿的项目尽量模糊

  协议书中约定的是一次性伤残赔偿补助金还是一次性劳动就业补助金?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是劳动年限的补偿金?是医疗费还是护理费等?这些项目从单位角度来讲,约定的越明确越好,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讲,则越模糊越好。具体尺度如何把握,要看双方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战经验。

  4. 表达意思要模糊。

  比如,在法律上赔偿不同于补偿,如协议中用“补偿” 两个字,将无法准确表达企业是基于其过错才给予劳动者的赔偿,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补偿金后,仍可以基于企业的过错,再一次向单位理赔。

  5. 建议少写对权利放弃等用语

  企业与员工签订赔偿协议,无非是想一次性了解纠纷,避免以后麻烦,所以协议的最后,单位一般要加上“协议双方履行以后,纠纷了结”、“双方无涉”、“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等权利义务终结的字样,这种用语要尽量得少或者不加。

  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但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解决,而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解决。上述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工伤赔偿的私权性质,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一般情况而言,工伤赔偿的程序有:工伤认定程序,劳动部门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核实到的情况,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申请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按照以上程序,劳动者得到工伤赔偿一般要4至5个月。因此,如果否决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根据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2007年会议纪要,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足,那么,用人单位便不会和劳动者进行私了,劳动者只有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后,才有可能获得赔偿。一方面,占用了劳动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的社会资源,同时也牵涉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人力物力,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及时维护。

  如果否认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也会陷入一个怪圈。假定一个工伤事故私了后,劳动者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一套程序走完后,劳动者获得的赔偿肯定要比私了要多一些(按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纪要,不论少多少,劳动者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如果不会变多,劳动者也不会再申请仲裁了),如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由于目前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受理费只有10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话还减半收取,用人单位很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法院强调诉讼调解,劳动者在法院调解时,必然会作出一些让步,很有可能赔偿数额又回到私了的金额。

  具有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工伤私了协议的救济途径:

  赋予工伤私了协议法律效力,由于有的劳动者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虽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私了协议很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劳动者如何获得救济?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工伤私了协议在具有以上可变更、可撤销情形时,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工伤私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时,可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私了协议,如法院撤销私了协议的话,劳动者可以再行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在私了协议未撤销前,劳动者应不得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