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解除合同案)

阿林老师

  民事起诉状(解除合同案)1

  原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xx市xx区xx路x号x层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xx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交纳了代理费xx元,但被告严重违约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派技术员上门技术培训指导、不按照约定的价格提供设备),致使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已于xx年x月x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xx元,被告不理,无奈只有诉至贵院维护其权益。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解除合同案)2

  原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电话: xxx

  被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电话: xxx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代理人傅XX与被告就厦门市集美区路4号公寓楼1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等五套房产签署的五份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xx年1月7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滞纳金,租金从20xx年4月15日计至20xx年1月7日为_______元,滞纳金暂计至20xx年1月11日为____元(每天按逾期额的%计算)、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产的占有使用费,从20xx年1月8日计起按每月元计至被告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之日止。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从20xx年6月至20xx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____元、公共维修基金为______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8日,投资项目合同范本。原告全权委托处理址在厦门市集美区路4号公寓楼1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的五套房产的出租等一切相关事宜。20xx年4月14日,傅XX将上述五套房产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足浴”,相应达成了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

  1、各套房产的租金标准分别为,2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2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1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

  2、租赁期间均为20xx年4月15日起至20xx年5月29日止;

  3、各合同均规定被告应提前并每一个月一次缴纳租金,租赁期间如有拖欠租金则每天按拖欠金额部分的2%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达半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范本。

  被告一直拖欠自20xx年4月15日以来的租金,拖欠的租金从20xx年4月15日计至20xx年11月15日为_____元,相应的滞纳金暂计至20xx年11月15日为_____元,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经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才于20xx年11月16日支付了18万元款项,此款项尚不足清偿滞纳金。鉴于被告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于20xx年1月6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告》,单方解除上述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函已于次日送达被告。另外,被告未支付从20xx年6月以来的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维修基金,截至20xx年11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元、拖欠公共维修基金 _______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起诉,请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特别授权代理人:

  (签字)

  20xx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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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