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地理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正式中文名称为中国生态地理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RESEARCH BOARD OF ECO-GEOGRAPHICAL.缩写:CRBE.本会是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权威性的促进我国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地理保护,并进行生态地理学术研究的非营利组织机构,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及监督。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研究会《章程》开展会务工作;本会积极宣传和倡导党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地理保护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好研究会的各项工作,促进我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地理保护事业发展,同时进行区域生态地理学、生态环境经济学、生态建筑科学学术研究。
第二条 本研究会性质
中国生态地理研究会是由国内外研究生态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生态建筑科学学的专家学者以及各省当地具有卓越声望的官方和民间生态或环保事业领导者、研究者和爱好者自愿申请组成,具备正式注册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三条 本研究会宗旨
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尊重科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尊严,弘扬中华传统生态文化,促进生态地理、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建筑的弘扬与发展,为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尽绵薄之力。
第四条 本研究会遵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和香港政府相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总部设在香港。本研究会并计划在各省省会城市或世界遗产保护地区、各省五A级以上级别的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由本研究会采取聘任书、聘请书、许可证、特邀函方式录用本会在全国各地的全权区域代表和研究员。本会全权区域代表和研究员必须履行相关任务,针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每年必须写出调研报告一篇。
第二章 职业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职业范围
(一) 完全执行国家关于传统文化发展的方针政略。
(二) 科学的、积极的研究和发展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生态经济学、生态建筑学和生态环境学,宏观了解国内外研究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生态建筑学和生态环境学的动态,搜集、整理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科学建筑环境学的书刊和文献资料,认真分析并收集对现代社会发展有实效的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科学建筑环境学成果。
(三) 不定期的在国内外组织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科学建筑环境学的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非盈利的学术活动,旨在传播中华传统智慧文明,弘扬祖国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生态经济学、生态建筑环境学博诣。
(四) 资助有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科学建筑环境学的成就、科学弘扬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科学建筑环境学的人士,帮助有实际困难的研究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科学建筑环境学的学者解决难题。
(五) 正确引导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科学建筑环境学的发展,破除封建迷信,使祖国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科学建筑环境学确有实效的为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六) 在海内外组织编辑出版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科学建筑环境学的研究成果论文书刊及名人录,并免费或象征性收取成本费向世界各地赠阅、发行。本会一切电子出版物将免费向人类生态保护与促进志愿者赠阅。
(七) 本研究会与港澳台两岸三地和国内外各大专院校教育机构合作设立各专业研究和推广机构:湿地研究保护委员会;生态建筑研究委员会;高层建筑生态化研究推广委员会;区域生态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宗教文化与生态旅游研究委员会;生态旅游数据中心;通过本研究会以及本研究会下设之各专业研究机构的综合实力平台,义务免费的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生态建筑环境学人才,使得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科学建筑环境学人才有发挥的博大空间。
(八) 本研究会设立调研部,负责驻全国各地调研生态产业和生态地理、生态经济、生态建筑、生态旅游、及生态破坏数据。
(九) 本研究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旅游区生态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修复、城市生态经济拓展策划、区域生态地理调研、旅游生态经济风投融资策划、生态旅游建筑设计领域,提供咨询策划服务。如需要服务,由本研究会负责人赴需求单位考察后,由本会的高级特聘专家团队前往贵单位进行调研、策划、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机构会员。任何个人、团体、机构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程序审核通过,得为本会相应等级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壹,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和专家学者会员。
(一) 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 有自愿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 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生态经济学、生态建筑学、生态环境学的各界人士。
贰,机构会员
(一) 1、行政区域、旅游景区、酒店宾馆类:符合国际间生态市县区或生态旅游区之数据标准。
2、酒店行业类:符合国际间绿色生态酒店宾馆标准。
3、生态旅游和生态研究推进机构:应符合本会以及国际间相关文件标准。
(二) 有自愿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 单位之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应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学、生态经济学、生态建筑学、生态环境学。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 1、提交加入本会申请书。
2、针对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写出相应调研报告一篇。
3、按照相应会员标准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一百二十元;机构和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两千元;鉴于学生会员的特殊情况,本会仅收取其学生会员年度管理费三十元。
(二) 经本会批准后由本会颁发会员(机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壹,个人会员
(一) 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发表演讲和论文权利。
(三) 获得本研究会各种传播途径的国内外免费宣传。
(四) 本研究会工作的检控权。
(五) 加入本会自愿申请,退出本会自由。
贰,机构会员
我国地域内的法人公司、社会团体、旅游酒店、旅行社得参加本研究会评审之"绿色生态酒店"、"绿色生态社区"、"绿色生态旅游机构"之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生态地理研究会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文件;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会所属宫、观按本会分配的名额推荐,报本会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设理事长一名,对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决定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届。会长为本团体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三至五人组成,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能:
(一) 设监事长一人;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督导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四) 督导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五) 督导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的执行情况;
(六)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室、财务室、教务室、总务室等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 各界捐赠、赞助费;会员会费。
(二) 资料、书籍、教学、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等一切合法收入。
(三) 本研究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性学术研究活动及其所产生的非盈利性收益与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中所规定的本会运营及办公文教经费开支,和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生态经济、生态建筑环境的弘扬和研究,以及公益性生态教育,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再次分配。 所有收入及支出必须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本会顾问公布,并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本会顾问随时监督和查询。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信制度,会计事务受会计监管部门监管,保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任何任职人员出现任何渎职问题,本会会长或秘书长得以向中国政府法政部门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香港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香港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经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存续期间之捐赠支出财产,必须遵循无偿性、教育性,公益性、非盈利性原则;及本研究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政略规定,将全部优先捐献予生态教育事业及社会慈善福利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要说明:本研究会在二零零九年六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已登记注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非盈利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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