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制定了《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功能,推动大众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41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4〕246号)有关规定,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工业园、农业或科技产业园、大学科技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方式创建孵化基地。
第四条 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
(三)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四)维护孵化企业或项目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类型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为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批发销售等创业项目。
(五)厂房型:厂房相对集中,适合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各类产品的加工或维修。
第七条 申请基地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请建立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和财务等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场地和配套设施。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可容纳孵化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户;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对进入基地的孵化企业在场地的提供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上,价格要低于市场价位。
(三)配套服务。基地应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能够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建立孵化企业进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帮助基地内的孵化企业申报场地、水电补贴及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经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评审。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基地进行评审。
(三)授牌。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评审认定的机构,授予“X X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九条 申请基地认定,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名册。
第三章 入驻孵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孵化企业是指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贵港市辖区范围内;
(二)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孵化企业的创办者为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含5年)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
本款所指农民工是指具有广西籍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城镇居民居住证或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村转移劳动者。
(四)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孵化基地负责按上述条件向社会公开征集申报、评审、确定入驻基地孵化企业,确定入驻基地孵化企业后,将《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评审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 扶持政策
(一)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基地对孵化企业提供有效的管理服务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基地管理服务补助资金,具体条件及标准为:
(一)厂房类、园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1.5万元/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楼宇类、铺面类、市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1.2万元/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助资金实行按年补,进驻的孵化企业须成功运营满1年后基地予以申请,超过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补贴。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改善基地设施,完善孵化功能,加强基地日常管理,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申报管理服务补助资金,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孵化基地的认定批文复印件;
(二)《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三)《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满1年企业一览表》(附件4)、创业满1年孵化企业的《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评审表》(附件2)复印件;
(四)孵化企业创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属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的,提交身份证、学校出具的证明、学生证或毕业证的复印件;
2、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提交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复印件;
3、属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的,提交身份证、《军人退役证》或《军官转业证》及民政或人社部门出具的未纳入国家安置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属农民工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城镇居民居住证》或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五)孵化企业运营满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相关证明(包括纳税证明或凭据、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与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二)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入驻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和补贴:
(一)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24个月。孵化企业每月的场地和水电费用实际支出不足1300元的,按实际支出的金额给予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三)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指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按贵财社〔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入驻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孵化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小微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及按财税〔2014〕39号文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孵化基地代孵化企业申报各项补贴和补助,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场地和水电补贴申请表》(附件5)
2、《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评审表》(附件2)复印件;
3、基地开具的收取孵化企业场地租金和水电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二)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1、《贵港市孵化企业创业补贴和吸纳就业补助申请表》(附件6);
2、《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评审表》(附件2)复印件;
3、《贵港市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花名册》(附件7);
4、孵化企业正常纳税满1年的纳税证明或凭证票据的复印件;
5、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票据及工资发放凭证的复印件;
6、孵化企业所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第五章 补助资金申请与核拨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助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孵化企业享受的各项补贴和补助,由所入驻的创业孵化基地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创业孵化基地报来的补贴申请后,对材料合格完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公示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帐户或孵化企业帐户。
第十七条 对孵化基地及基地内的孵化企业的各项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从各级财政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对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孵化基地及农民工创办的孵化企业的各项补助资金,从各级财政筹措的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并纳入年度预算,划入就业资金专户中管理。
第十八条 对采取不正当行为骗取各项补助资金的组织、单位、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追回所骗取的资金。
第六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履行日常管理服务职责,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向创业孵化基地延伸,及时提供完善的创业咨询服务与指导。要积极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开设证照办理和税务登记“绿色通道”,或设立代办服务窗口,为孵化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对所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
(一)孵化基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被基地内孵化企业投诉,经查实达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所入驻的孵化企业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经营过程中产权转让、转租的。
第二十一条 孵化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孵化期最长不超过2年, 期满自动退出。孵化期内提前完成孵化或企业因经营原因退出, 孵化企业应向基地提出完成孵化或退出申请,并由基地报当地社人社部门备案。期满及提前完成孵化或退出的企业停止享受扶持政策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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