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了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想,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
华中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精品课)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自主招生考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和内地新疆班等。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校组建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管理、决策和监督机构,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吸收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极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极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极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课程),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我校在江苏省招生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自主招生合格考生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为4C及以上且技术科目合格。理工类专业录取选测物理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录取选测历史的考生,在专业安排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如果分数和等级均相同,则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安排。对于上海市考生,我校科目要求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或历史或地理)”或“语文、数学、外语+(物理或化学或生命科学)”。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报考英语(精品课)(免费师范生)和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报考英语(师范)、外国语言文学类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20分(满分150分)。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十八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免费师范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标准以物价局审批为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我校学年制学费总额,大部分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人/年;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年制学费为9000元/人/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人/年。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800-1360元/人/年。若港澳台学生选择入住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费为1400元/人/年。
第二十二条 我校阳光招生热线:02767863334,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电子信箱:zb@mail.ccnu.eud.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27-67868009。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华中师范大学2016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
华中师范大学位于九省通衢的湖北省武汉市,坐落在武昌南湖之滨的桂子山上,占地面积120余万平方米,是中国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是国家培养中、高等学校师资和其他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
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教育发轫于1994年,设新闻传播系于文学院。2012年9月,新闻传播系与信息技术系联合组建信息与新闻传播学院。2013年6月,新闻传播学院成立。新闻传播学为湖北省一级重点学科。学院现有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网络与新媒体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四个本科专业,拥有新闻传播学一级硕士学位授权点和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文化传播学”博士学位授权点(与文学院分别设点招生)。学院现有全日制本科生近500名,硕士研究生200余名。学院院训“昭德明理,立言树人”,由著名新闻学者、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名誉主席、原人民日报社社长邵华泽先生亲笔题写。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主要专业课程有:普通话语音、播音发声学、播音创作基础、语言表达、电视播音与主持、广播播音与主持、形体训练、广播电视新闻采访与写作、电视节目制作、视觉传播、数据新闻等。
本专业旨在培养具备新闻传播理论知识和深厚的文化功底,熟知广播电视媒体的传播特性,掌握媒介技能与实践操作能力,能从事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节目编导、广播电视新闻采编、全媒体节目策划与制作等工作的专业人才。
毕业生可胜任广播电视媒体、影视制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播音、节目主持、配音及新闻采编、出镜报道、节目编导、口语传播等工作,亦可进一步深造,从事播音与主持专业的研究和教学工作。
2016年计划招收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25人,2016年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不设专业校考。
一、招生省份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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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考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教育部2016年有关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且文化达到生源省份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化控制线。
2.参加所在省级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且成绩达到省统考本科合格分数线,取得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省统考合格证。
3. 身高男170厘米以上,女160厘米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无色盲、色弱,无发音器官疾病;普通话水平较高,嗓音条件良好,思维敏捷,语调自然、流畅,表达能力强,有较好的综合艺术素养,文理兼招。
三、录取原则:
1.对于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认可相关省市区投档原则投档,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投档考生中,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极差,无单科要求;
2.对于没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总分×40+省统考成绩/统考成绩总分×60)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投档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极差,无单科要求;
3. 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按前1、2条从高到低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采取不分文理、统一按前1、2条从高到低录取。
四、入学资格审查
我校将在新生入校三个月内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复查,经查考试有舞弊行为或专业复查认定为专业水平不符合入学资格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五、联系方式
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编430079)
咨询电话:027-67863374、67863334、67863404、67862239
监督电话:027-67867105、027-67868009(纪委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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