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张东东老师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北京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北京市顺义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共有 5 个股东:

  甲 方:

  名称:

  住 所:

  乙 方:

  名称:

  住 所:

  丙 方:

  名称:

  住 所:

  丁 方:

  名称:

  住 所:

  戊 方:

  名称:

  住 所: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 仟(1000)万元。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数额

  出资

  比例

  出资

  方式

  2,000,000

  20%

  货币

  2,000,000

  20%

  货币

  2,000,000

  20%

  货币

  2,000,000

  20%

  货币

  2,000,000

  20%

  货币

  合计

  10,000,000

  100%

  货币

  第十三条 各股东之间按出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权的转让

  (一)公司五方股东可以互相转让其在公司内的全部或部分股

  权。任何一方(在本条项下称为“转让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另两方(在本条项下称为“非转让方”)同意。转让方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非转让方征求同意。非转让方自接到书面通知后起满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非转让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非转让方有优先购买权。

  (二)依照上述条款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六条 股权的质押

  如果任何一方欲质押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任何权益,必须取得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书面同意。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