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范本
(适用于多所试点学校共建一个理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创新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形式,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以下简称试点学校)包括×××、×××、×××、×××和×××。
第三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共同理事会(以下简称共同理事会)是试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确定试点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试点学校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
第四条 试点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经费。
第五条 试点学校的举办者是×××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六条 试点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试点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试点学校的业务范围:实施××阶段义务教育。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权利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下列权利:
(一)提出试点学校的业务范围;
(二)组建第一届共同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向共同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和监事;
(四)提名共同理事会的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聘任共同理事会理事、副理事长、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
(五)批准共同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安排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七)监督学校运行;
(八)审核共同理事会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支持共同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
第十条 试点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法人财产;
(三)举办者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试点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优质的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课程方案和管理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共同理事会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发展规划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就共同理事会决策事项提供专项决策意见和建议。共同理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进行跟踪检查或提出质询,并将情况反馈共同理事会。
第二节 宗旨和职权
第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的宗旨: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共同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审议共同理事会章程和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试点学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试点学校主要管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及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四)提名和聘任试点学校校长和副校长;并根据校长的提名,考察和聘任试点学校中层干部;
(五)审议使用空编招聘教师计划、方案,自行设置招聘岗位条件;
(六)自行按有关规定设置试点学校教师岗位;
(七)审议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
(八)审议试点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计划;
(九)监督试点学校管理层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十)审议试点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
(十一)考评试点学校管理层人员绩效;
(十二)审议试点学校单独或共同提交的均衡配置(或调配)教师方案;
(十三)共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组建下一届理事会;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共同理事会每学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一次工作。
第三节 组成与产生
第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由教育行政部门代表、试点学校党组织代表、试点学校代表、教育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理事产生方式有四种:1.当然理事;2.委派;3.推选或推荐;4.公开招募。
第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 名,其来源、名额以及产生方式为:
(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代表2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派;
(二)党组织代表1名和试点学校代表 名:党组织负责人和各学校拟任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学校代表由各学校提名,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
(三)教育界的专家学者2名:由教育界知名人士担任。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推荐产生;
(四)人大代表1名: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的人大代表担任,由县人大推荐产生;
(五)政协委员1名: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的政协委员担任,由县政协推荐产生;
(六)家长代表4名:面向学区内在读学生家长公开招募产生,各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推荐人选参与公开招募,由家委会联合选举产生;
(七)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3名: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产生。
第四节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共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教育事业,具有社会责任心及良好个人诚信,能自觉维护试点学校教育教学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四)身体健康,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五)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六)符合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享有知情权、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等;
(二)对管理层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共同理事会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定期向委派或推选单位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共同理事会会议;
(五)提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六)向共同理事会提出议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共同理事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共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三)不得通过共同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不擅自公开涉密信息;
(四)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与自身相关利益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共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共同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共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解聘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共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共同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共同理事会会议;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理事如没有合适理由,疏于履行理事职责,未能尽到理事应尽义务的,给予不良评价的。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由试点学校管理,对于理事因履职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聘任,副理事长由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试点学校校长不担任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共同理事会会议;
(二)当共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票数相同时,有权投决定票;
(三)签署共同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共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共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在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共同理事会1名理事兼任,由理事长提名,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5年。秘书长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办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及时总结理事会工作,与理事日常联络、沟通信息,掌握理事会工作情况,列席多所学校办公会,提供各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定期向理事长汇报理事会工作。
第六节 共同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共同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4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共同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共同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重大事项须经共同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共同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共同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学校管理层
第三十八条 每所试点学校设一个管理层,由校长、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组成,是共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财务预决算计划,并组织实施资产管理;
(四)每学期向共同理事会汇报工作;
(五)共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二)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层中校长、副校长由共同理事会提名,教育部门考察,共同理事会聘任并由县教育部门发文确认;各试点学校中层干部,由各学校校长提名,共同理事会考察,经×××学校党组织讨论通过后,由共同理事会聘任,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试点学校实行共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 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一节构成和职责
第四十四条 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监事会和理事会同届设立,每届任期5年,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来源与产生为:学校教职工代表2人,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代表各1人。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代表由各相关部门委派产生。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聘任;监事4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程序;
(二)监督共同理事会理事的履职情况;
(三)监督试点学校各项事务开展落实情况;
(四)监督试点学校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五)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节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学校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的.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共同理事会及试点学校的建议权;
(三)对共同理事会和试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共同理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形象;
(二)监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并经监事会表决通过,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解聘手续。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五十三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因履职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章 有关组织
第五十六条 在 所试点学校中组建共同党组织,总支书记为共同理事会当然理事。总支书记和各试点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按《党章》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名、任免。共同理事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决策工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共同教代会,共同教代会对共同理事会制定的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或议题具有建议、审议和监督权。
第八章 共同理事会与各主体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共同理事会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委派理事、审议章程、指导监督共同理事会等方式,行使举办者的权利,对多所学校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职权下放给共同理事会和管理层,不干预其依法自主运行。
第五十九条 共同理事会作为参与试点学校的决策机构,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决策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试点学校管理。各学校管理层作为共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共同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向共同理事会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
第六十条 党组织从组织上和思想政治上确保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管理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各试点学校党组织要围绕本学校事业发展和中心任务,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共同理事会和学校管理层开展工作,加强对少先队、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十一条 共同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应综合考虑共同教代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和意见,并协调发挥对管理层的监督功能。共同理事会在召开会议前,对制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实施方案,应提交共同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试点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三条 试点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试点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五条 试点学校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助。
第六十六条 试点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七条 试点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并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试点学校遵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举办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六十九条 试点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条 试点学校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试点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二条 试点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一章 共同理事会、学校的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负有下列责任: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决策的责任;
(二)监督试点学校运行和管理的责任;
(三)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共同理事会作出决策前,要对决策事项做好咨询、调研工作,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决策中,要遵循议事规则,确保程序规范;决策后,要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需要送达相关单位备案或审批的,要及时送达。同时,要注意信息反馈,加强监督。对决策执行不力的,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及时反馈给执行机构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若发现决策失误,应及时动议召开临时共同理事会会议,及时纠错。
第七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按正常程序决议,但出现失误,导致试点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改组或解散共同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致使试点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解聘相关责任理事,甚至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试点学校除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外,还应负有执行共同理事会各项决策、接受共同理事会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检查评估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试点学校工作失责的,应当由理事会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试点学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共同理事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共同理事会应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向理事、教职工及社会公开章程、重大决策及主要活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共同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共同理事会提出,并听取党组织和共同教代会意见、建议。共同理事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共同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事项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共同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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