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申诉状范文

黄飞老师

  民事执行监督申诉状范文1

  申诉人:陈xx,男,3x岁,广东省xx市xx镇xx村人,住xx市xx街道办水店汽车站宿舍,系受害人王xx丈夫。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xx,男,四十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xx街道办新村14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戴xx,男,4x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xx街道办新村,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案外人):杨xx,男,3x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xx街道办新村,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xxx2)湛雷法执字第2xx—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的标的物白沙镇新村宅基地(证号xxxxxxxxxxxx),执行给申诉人。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xxxxxx年11月24日x时5x分左右无证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xx市xx街道办新村往白沙镇邦塘方向,沿2xx国道逆向行驶,当其行驶到xx市吉庆汽配门口路段,便变更到快速车道准备顺向行驶时,其摩托车前轮右侧与同向快速行驶的一辆无号牌蓝色摩托车的前轮左侧相碰撞,造成骑车人王xx摔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xx经送医院抢救治疗,至12月13日15时xx分抢救无效死亡。

  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xx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xx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法院判决李xx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康团及其女儿陈思吟、丈母娘何秀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xx53.x4元。李xx至今仅赔偿了45xx元。

  在李xx拒绝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申诉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其名下的宅基地(证号xxxxxxxxxxxxxxx)进行查封。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李xx的名下, 其余房产及宅基地因没有在其名下而未能查封。xxxx年x月22日,李xx为了转移财产,与其妻子林金花自愿“离婚”,让李xx成为“一无所有”(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x1]湛中法民一执复字第3号),且将其名下的宅基地“卖给”戴xx、杨xx。在刑事附带民事审理期间,戴xx、杨xx却与李xx到xx市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调解,请求法院确认其双方的买卖契约有效。

  综上所述,申诉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合法查封拥有者,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在执行期间理应依法强制执行或拍卖。因为案件已经在xxx5年5月1x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具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xx市人民法院撤消(xxx2)湛雷法执字第2xx—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的标的物白沙镇新村宅基地(证号x1x3x4—xx24x3x33x3),执行给申诉人。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xxx年六月二日

  附:1、本诉状副本四份;

  2、湛江中院、xx法院的判决书及裁定书各4份。

  民事执行监督申诉状范文2

  申诉人(案外人):李xx(曾用名李xx),广东省xx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x路x号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xx,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xx,女,4x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xx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xx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xx,该社主任。

  住所xx市xx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1xxx)化法执字第1x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xxx5)第xxxxxxx号、粤房地证字第C4x31x3x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xx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xx1xxx年将xx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xx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xx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xxx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xx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xx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xx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1xxx)化民初字第2xxx号2xx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xxx5年3月x日作出(1xxx)化法执字第1x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xx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xx(被执行人李xx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xxx5)第xxxxxxx号、粤房地证字第C4x31x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xx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xx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1xxx年2月4日身故)。xx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xx县公安局1xxx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1xx2年2月15日开始,xx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1xx2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1xx2年x月3日,xx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xm2、宿舍3xxm2,投资x.x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1xx4年12月2x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x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1xx4)xxx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1xx5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李xx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李xx仅承包至1xx2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1xx3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1xx3年之后,李xx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xx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李xx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1xx5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而并非如李xx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xx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用伪造的公盖。李xx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xx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xx的妻子李xx在xx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xx1xxx年用于办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x.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x厘米、字长x.4厘米。

  根据1xx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xxx]xx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1xxx]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法规发[xx3]xx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xxxx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x2条、第2x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x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1xxx)化法执字第1x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此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年十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四份

  证据 材料十五 份共七十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