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实缴出资)

孙小飞老师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唐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及类型

  第三条 公司名称:唐山***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定的为准。

  本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经登记机关核准,不断扩大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至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权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