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申诉书

马振华老师

  向检察院申诉书

  申诉人张xx、男、xxxxxxxx年5月8日出生,汉族、xx区第二运输公司工人,住xx区xx街x委x组,电话:xxxxxxxxxxxx

  xxxx年12月31日,xx区人民法院对刘xx流氓一案,作出(xxxx)刑字第86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刘xx犯有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xxxx年8月13日,xx区法院以(xxxxx)伊区刑字第57号判决,对刘xx重审改判六年。

  xxxx年12月1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刑一上字第51号判决,又将刘xx终审改判无罪。

  法院对加害人刘xx终审改判无罪之后,被害人即本申诉人依照当时实施的《刑诉法》(xxxx)第148条被害人对生效判决可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之规定,向xx市检察院申诉。

  结果,市检察院却向申诉人告知:对市法院的判决不服,只能向市法院申诉而不能向市检察院申诉,因为判决不是检察院作出的,市检察院不予受理对市法院上述刘xx无罪判决不服的申诉。

  申诉人无奈,只好向市法院申诉。正如民间谚语所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xxxxx年12月30日,市法院通知申诉人:“驳回申诉”。

  最近,申诉人经过多方咨询律师、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员得知,市检察院当年拒不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是错误的,是违反当年法律规定的违法失职行为。故现在依照现行法律再次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刑一上字第51号判决,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事实与理由:xx市法院认为(《判决书》第2页):“刘xx单独和伙同陈刚等四人两次去张xx家,目的是索要劳动报酬和要求张领其看病,并非寻衅滋事,系属民事纠纷而发生殴斗,原审以流氓罪科刑不当。”

  显然,申诉人到底是否欠刘xx的劳动报酬是本案基本事实。按市法院自己的逻辑,欠,就是索要劳动报酬而并非寻衅滋事,原审以流氓罪科刑不当。

  问题恰恰在于,法院对“申诉人到底是否欠刘xx的劳动报酬”之本案基本事实——根本就没作审理,自然也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原审判决所谓“现查明”(《判决书》第1页)“刘xx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晚六时许,去个体养车户张xx家索要工钱”完全是毫无证据的凭空认定事实,实属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故请求支持申诉请求,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13条之规定,也请求向申诉人“当场书面答复”受理本申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xxxx年二月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