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马振华老师

  行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

  第二条 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是由xx省xx市汽车销售企业、汽车服务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基本路线和纲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党委、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汽车销售企业和汽车服务企业及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动员、组织,团结会员、行业企业和相关人士,自觉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支持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努力成为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推动全行业的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提供多方面服务。

  第四条 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接受xx省xx市工商联(市总商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和维护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领导;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三)面向全体会员,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组织技术开发、攻关、培训、交流竞赛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推介经营新理念、新模式;开展行业评比,增强业内经营管理素质,提高行业的技术、经营、服务水平;

  (四)依法出版行业刊物信息资料,建立行业网站,传播行业信息,宣传企业形象;

  (五)建立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渠道,反映会员和业内经营者的愿望和要求,努力发挥行业代表的作用,贯彻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意图,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内调解、论证、鉴定、查处、评审等工作,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七)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下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八)依法开展有益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托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能够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

  (三)有加入本会并参与其活动与工作的意愿;

  (四)团体会员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业户(如汽车、汽车配件销售、汽车保有设备、油漆、油料、汽车用品和摩托车配件供应商等),汽车技术院校或依法成立的团体组织;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维护和促进同行之间的交流、支持和协作;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违反本章程或违反行规行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团体会员因停业、破产,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决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讨论并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难以任职时,原推荐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人选,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代行决定任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本行业情况,热心为本会服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随意不参加商会活动,连续多次不出席会长会议的,应自行提出辞职,或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请理事会劝其辞职或解除其商会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检查商会经费收支状况,维护商会经费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组织拟订秘书处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专职副秘书长的工作职责,监督检查专职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二)政府及主管单位的拨款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理事成员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