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案申诉状范文

李盛老师

  2016刑事冤案申诉状范文1

  申诉人:刘xx,男,现年57岁,西安市人,系西安市长安区高桥乡东马坊村村民,住本村北二街6号。电话: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姚永安,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xxxxxxxxx。

  我次子刘俊毅被指控强奸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之间相矛盾,在经三次开庭审理之后,秦都区法院本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但却以(xxxx)咸秦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书对其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我儿提出上诉后,咸阳市中院本应依法开庭审理后改判无罪,但却未开庭便以(xxxx)咸刑终字第001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我实在不能接受,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与有关证据相悖。

  原一审判决认定:xxxx年10月初,刘俊毅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任某某(女, 1999年11月17日出生),得知任某某上初中二年级,年龄小……,同年23日,刘俊毅将任某某带到咸阳市,并安排其在秦都区钓台镇李家庄村吉祥招待所住下。当天中午、晚上,任某某之母程某丽为寻找任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和任某某手机与刘俊毅通电话打听任某某下落,并告知我次子说,任某某离家出走了,家里人很着急,任某某年龄小,不满14岁……,刘俊毅称未见任某某,随后仍将任某某隐匿在吉祥招待所,并在已明知任某某不满14岁的情况下,多次与任某某发生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户籍证明信,出生医学证明,报户介绍信,被害人任某某陈述和我的供述,程某丽等人证言。

  原二审裁定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申诉人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要查明任某某的真实年龄,要让其母程某丽拿出户口本一看便知。但从案发到一审判决时过9月,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办案人员都不这样做。在8月30日第三次开庭时,辩护人明确指出;户籍证明信系良田派出所出具,但出具报户介绍信和出生证复印件的却是大闵派出所;任宏劳报案时去的却是杜桥派出所,任某某家究竟是在哪个派出所辖区?请程某丽予以回答,程某丽不予回答,可见其中存在问题。对此,法庭应当问清而予以回避。

  其二,通过网上刘俊毅认识了任某某,并通过网聊得知其15岁,在西兰刑警的第一次(xxxx年10月30日凌晨)审问时,刘俊毅便告知,任某某在QQ上给我说他14么15岁,在渭南上初二。但在当天上午的审问中,他们又逼其承认通过QQ聊天得知任某某是1999年出生的,才13岁。当天下午,他们从我家拿回电脑后,又对其进行审问,逼其承认,在10月初在网上聊时就知道任是1999年生的,不到14岁。但在开庭时辩护人提供的其哥恢复的10月7日聊天记录却明确显示,任明确告知她15岁。而第三次开庭刑警学院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其哥恢复的聊天记录内容真实。所以,判决反映与实际不符。

  其三,在第三次审问时,他们逼刘俊毅承认10月13日在在和任某某回咸阳的路上,自称任某某老师的女人打电话告知任不满14岁。但其说的是用任某某手机给我打的电话。其实,当时就无人用任某某的手机给其打电话,而是有人用程某丽的手机给其打电话。有关情况,任某某在今年8月1日所作笔录中讲得十分清楚:电话响后,刘让她看了号码,她看是她妈的,就让其接。只听见其说“没有”、“不认识”、“要是见了给你打电话之类的话”。她妈肯定是问其有没有见我?认识不认识之类的话。该证据不但有任某某签字,还有其父任劳签字,足以否定其的不实供述和程某丽等人的不实证言。原判不反映任某某的辩护证据,认定其通过电话得知任不满14岁有误。其实,10月27日,任劳家人找到其家,问其见任某某没有,才说明他娃不到14岁。对此,其在10月28日晚上钓台派出所审问时已如实回答。另外,所谓10月23日晚程某丽电话告知之事,从未有人问其,不知为何认定。

  二、两审法院认识有误,判决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刘俊毅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故对刘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申诉人需要说明地是:刘俊毅通过网聊明知任某某15岁,才同其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原审法院认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鉴于一审判认定事实不清又与证据相悖。刘俊毅确定是在得知任某某15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故不构成强奸罪。二审法院本应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我无罪。便却以与一审法院相同理由维持原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之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刘俊毅的上诉状于xxxx年9月13日打印,第一条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与有关证据相悖。故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但却于同年10月11日不经开庭便匆匆作出裁定。其程序明显违法,且是有人从中作梗,拖时间结案,不让我们聘请的辩护人有机会辩护。故请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冤假错案。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x年1月29日

  附:本状副本二份

  2016刑事冤案申诉状范文2

  申诉人:翟xx,曾用名翟桂平,男,xxxx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河西区小海地三水道金江里4号。电话:1xxxxxxxxx

  申诉请求:请求撤销(87)津西法刑判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宣告申诉人无罪。

  申诉理由:1xxx年10月,申诉人由国家统一分配,申诉人在“天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以下简称“四建”),是瓦工。xxxx年因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此时申诉人27岁,离婚后有1岁半的女儿翟婷由申诉人抚养。翟婷小经常生病,日夜哭哭啼啼,由于经济不好无法送托儿所,又几乎天天往返医院,申诉人被拖的精疲力竭,生活和精神都陷入了极度的紧张和痛苦之中,无法坚持日常的工作,开始休病假,病休6个月后,开始按规定享受60%的'劳保工资待遇,那时不用开休假证明了。

  申诉人当时是30多元劳保工资.xxxx年5月,(四建)一工区劳资组居然扣了申诉人的全月工资(其中包括国家每月发放的5元钱独生子女费补贴)。这30多元钱是申诉人和女儿唯一的一点活命钱,申诉人很生气,但并没有找工区领导,过了几天,工区保卫科的何贵宝找到申诉人,对申诉人说:“上班吧,我们知道你挺难的,你们爷俩也得吃饭呀,我们研究好啦,把扣的钱还给你”。为了生存,为了抚养申诉人那幼小的孩子,申诉人勉强拖着病弱的身子,回到单位上班。

  申诉人上班后四建“工区领导并没有按照承诺补给申诉人已扣发的工资和独生子女补贴,为此申诉人找到保卫科的何贵宝,何贵宝让申诉人找劳资科,申诉人找到劳资科,劳资科又让申诉人找何贵宝,后来他们又让申诉人找”四建“一工区领导刘富运,这样他们反反复复推来推去,吞吞吐吐不做明确答复。xxxx年7月2日,申诉人又一次找到刘富运,他还是那幅爱搭不理,漫不经心的样子,这时申诉人被他的无视和无理激怒了,和他吵了起来,刘富运指着申诉人嚷到:“就这样,有辙你想去,别吹牛”。 申诉人当时气蒙了,回来拿了一把刀中午到单位去找刘富运理论,意思是吓唬吓唬刘富运,刘富运正睡午觉,申诉人上前把他揪了起来,用刀指着他问:“你说谁吹牛?”刘富运很害怕大喊“来人那!”这时几个同事赶到,把申诉人劝开,并劝申诉人离开,刚要走,保卫科科长何贵宝进来,对申诉人拳打脚踢,在打申诉人过程中何贵宝的手被划伤(在整个过程中申诉人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丝毫伤害)。这时同事们过来还是让申诉人走,申诉人刚出门就被公安局的警察抓走了。

  xxxx年10月,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申诉人有期徒刑三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7)津西法刑判字第248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的法庭查明部分叙述说:

  “xxxx年5月份,被告人翟桂平在家休劳保期间,因无医院的休假证明,其单位劳资组按规定扣发了翟的当月工资,对此翟极为不满,曾多次找到工区领导刘富运及劳资组,无理纠缠,当其“无理要求”被拒绝后便怀恨在心。

  以上叙述是不真实的,申述人当时在家休劳保期间,依法不需要开医院证明,这是国家法律所规定,所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7)津西法刑判字第248号》这一段事实叙述完全错了,当然事实错了接下去认定和判决肯定也错了。

  法庭审理查明又说:“翟又于当日十三时,再次找到刘富运的办公室,见到刘躺在沙发上‘睡觉’即手持三角刮刀,上前朝刘的上胸部,被刘发觉,当时用手握住三角刮刀,争夺并呼喊来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收缴凶器为证,证据充分“足堪认定”以杀人(未遂)罪,从轻判处被告人翟桂平有期徒刑三年。其实当时申诉人是一时气愤不过是想用刀吓唬吓唬刘富运而已,并没用杀人故意,可以想象如果申诉人真要杀人,刘富运当时躺在沙发上睡午觉,当时女人也能杀死刘富运,更何况申诉人当时28岁气血方刚,刘富运当时50多岁,申诉人想要真的杀死刘富运可以说是不费劲的,这是千真万确的,是一般人都能知道的道理,更何况河西区的法官,所以河西区的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判申诉人3年有期徒刑是错的,违法的,实际上申诉人曾请教过法律专家,申诉人不过是违反治安处罚的问题不应当以犯罪处理。所以请求撤销(87)津西法刑判子第248号刑事判决,宣告申诉人无罪。

  申诉人在公安审讯期间曾承认用刀对着刘富运上胸部,又静止?但没有伤到刘富运,公安人员对申诉人刑讯逼供,硬逼申诉人非要申诉人承认是故意杀人,申诉人始终不承认,最终申诉人也没有在笔录上签字,这也是事实。但是河西区的法院还是违法判决申诉人故意杀人成立以故意杀人未遂判申诉人3年有期徒刑,实属违法裁判,当时那个年代,逼供信屡见不鲜,因此错案很多,申诉人就是其中之一的错案。

  因为河西区法院错判导致申诉人丢了工作,没了生活的来源生活极度贫苦艰难,其实这也没什么,只是判决申诉人故意杀人杀人未遂的罪名申诉人无法承受。

  申诉人父亲翟书芳曾担任过人民陪审员,可以说懂得一些法律,当申诉人冤案时,申诉人父亲翟书芳带着申诉人的孩子,为申诉人的冤案曾到过当时的法院、人大、政府等等有关部门申诉,又气、又累便得了重病不治身亡,当时家境惨状不想而知。苍天有眼,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平了很多冤案所以申诉人依法申诉请求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翟xx

  xxxx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