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起诉状

刘莉莉老师

  劳动合同纠纷起诉状1

  原告程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

  诉讼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新区xx东xxx交汇处。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1。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xxx0年8月19日至xxx1年6月20日在职期间的工资xxx32元;

  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δ发放的业务提成25125元;

  4、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66元;

  5、责令支付加班费6093.33元;

  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

  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006.4元)、医疗保险待遇(1xxx.92元)、工伤保险待遇(xxx.32元)、失业保险待遇(400.64元)、生育保险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5909.44元。

  事实与理由

  xxx0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直到xxx1年6月20日原告离职被告都δ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δ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工作期间被告对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时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辞职,在看到原告辞职坚决时为此还再次承诺离职后原告δ发完的业务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约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发放。原告的提成金在发放两个月后被告突然终止了原告δ发完业务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继续按照约定的1%比例发放提成,被告却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原有比例发放,最后甚至直接停止发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xxx1年10月份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业务提成及工资。并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于xxx1年11月23日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δ发放的业务提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xxx2年2月21日做出郑劳人仲案字〔xxx2〕0040号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明显不当,无法令人信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xx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程xx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纠纷起诉状2

  原告:xxx,女,身份证:xxxxxxxxx

  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xxx5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xxx3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x3年3月1日至xxx3年12月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xxx3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xxx3年6月1日至xxx4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xxx3年11月陆续裁员。被告于xxx3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xxx3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xxx4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xxx4〕第16XX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xx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 xxx8年6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 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