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监管细则八大亮点

刘莉莉老师

  亮点一,规定了网络借贷还是属于民间借贷(网上的民间借贷)。以往的民间借贷是双方行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双方行为。而网络借贷最大特点是加进了第三方的信息中介平台。交易结构发生了变化,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突出了这一点,并且把交易结构在《办法》中描述清楚。

  亮点二,对于新生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即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在《办法》中明确了这样的性质定位,并且特别强调对于信息中介平台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第一条中,“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比照《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是强调保护出借人的权利,后来送审稿之后增加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我提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这次出台的《办法》不仅明确了性质定位,更明确了权益的保护,这是办法的一个最大亮点。

  亮点三,对于指导意见的贯彻、细化、落实,充分体现了落实责任、明确主体的特点。特别是在网络借贷业务有关的监管主体是很明确的,银监会、各级地方政府、公安部、工信部、网信办的职责分工很明确。并且在负责过程中,采用“备案管理办法”,而没有用原来大家认为可能采取的“牌照管理办法”,这是基于对民间借贷具有天然合法性的认定作出的。对于金融平台、信息中介平台进行备案制,备案不在于事前的准入、审批,而在于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

  亮点四,通过负面清单进行底线监管。对于网络借贷的业务,哪些不可以做,作为底线。守住底线就可以支持创新、鼓励创新。如果不守住底线,那些所谓的创新就可能要打一个引号。这里面提出了13条负面清单的要求,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能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里面加的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就是“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这一条很厉害,为以后监管再出台新的负面清单和要求埋下了伏笔。所以大家可能更多关注前面12条,实际上第13条更值得关注。

  亮点五,网络借贷的初衷是要实现普惠金融。让网络借贷坚持小额分散、坚持为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弱势群体、三农等领域提供资金支持。这些需求的特点是资金额度比较小,过去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支持。规定从同一个平台和同一个自然人不得超过20万,法人在同一个平台不得超过100万,这是普惠金融的初衷。同时也是再次夯实网络借贷作为中介平台的法律底线,即防止这个业务滑到非法集资乃至被集资诈骗利用的层面上去。所以数额限制是跟我们国家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有关系的。

  亮点六,《办法》中对于信息披露予以专章规定。因为互联网金融基于互联网基础设施,是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信息的不对称,从而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降低其成本。信息披露是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领域。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非常详尽。另外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是报告制度,现在的中介机构如果遇到了重大事件应该向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规定。

  亮点七,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在平台上予以保护。对他们的保护有单章的规定,以及整个通篇都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特别是对于“出借人”要进行尽职的评估,没有这些分析评估就不能提供服务。另外对于“借款人”也有了相应的规定,对于资金除了有存管的要求,还有隔离的要求。这些都是要保护我们的金融消费者。该配套制度包括后面一系列要求,比如“12个月的过渡期”,这也是着眼于消费者的保护,让你一下子崩塌,可能会导致业务出现问题,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就会出现问题。还有一系列关于技术安全的要求,这些都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

  亮点八,《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从而明确了预期的确定性。法律非常大重要的作用是引导预期,形成一个确定性的预期。大家都知道现在中国经济处于非常困难的时期,尤其是民间投资处于断崖式的下跌,大家都不愿意投,为什么?是因为过去政策不明确性,大家持观望态度,特别是对于P2P平台,大家以为它就是非法集资。该《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并且明确保护它的合法权益,这就能够有效地引导民间投资,并且形成一种长期性的预期。

  我认为这个《办法》的出台将让中国的民间投资步入一个新阶段。前一段时间我发了一篇文章说“互联网金融可能否极泰来,利空出尽,有可能踏实回暖”,而这个《办法》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回暖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