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刘莉莉老师

  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即为发起人,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为记名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xx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xx市xx区xxx路XXX号。

  第五条 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每股金额为1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相应的验资证明。

  第五章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一)发起人厦门XX投资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

  (三)发起人厦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发起人厦门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发起人厦门XX实业有限公司;

  第六章 发起人认缴出资情况

  第十四条 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发起人一:厦门XX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5000 万元

  出资比例: 50 %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发起人二: 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3000 万元

  出资比例: 30 %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发起人三: 厦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500 万元

  出资比例: 5 %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发起人四: 厦门XX实业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500 万元

  出资比例: 5 %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发起人五: 厦门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1000 万元

  出资比例:10 %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发起人不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八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董事会重要文件;

  (八)提名公司经理;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