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范本「通用版」

张东东老师

  幼儿园章程范本【通用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xx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所在地:xx。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xx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xx万元。出资人xx,出资金额xx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xx个班共xx人。

  (六) 招生区域:xxx 。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xx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1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xx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九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昆明市禄劝县教育局审查。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xx年x月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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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幼儿园的名称是 。

  第二条 本幼儿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幼儿园办学规模 。

  本幼儿园办学层次 学前教育 。

  本幼儿园办学形式 。

  第四条 本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 长沙市岳麓区 教育局。本幼儿园的登记机关是 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幼儿园的住所地是 。

  第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幼儿园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本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后同)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对本幼儿园的办园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 本幼儿园资产数额 万元。

  本幼儿园资产的出资人是 ,出资金额 万元,出资形式 资金 ,出资性质是 投资 办学。

  第九条 本幼儿园的业务范围:

  (一)

  (二)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 本幼儿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 等 人组成,设理事长 人。理事长、理事(或董事,后同)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 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本幼儿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幼儿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幼儿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幼儿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园长负责本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本幼儿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幼儿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幼儿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幼儿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幼儿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幼儿园将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 本幼儿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 本幼儿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幼儿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幼儿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本幼儿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用)本幼儿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用)本幼儿园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用)本幼儿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用)本幼儿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本幼儿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幼儿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本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 本幼儿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幼儿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幼儿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xx年 10 月 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幼儿园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