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张东东老师

《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制定了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7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

  2、区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宣传、受理、审核等工作。区发改(物价)、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审计、市场监管(工商)、新居民、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和住房租赁补贴三种保障方式,并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与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同时申请;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

  二、申请条件

  (一)收入条件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1、第一类: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以下简称“四证”)其中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第二类: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该标准由区政府另行公布。

  3、第三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区政府另行公布。

  (二)家庭成员条件

  申请家庭一般由夫妇、夫妇及未婚子女、单身、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四种情形构成,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1、第一类家庭要求,申请家庭成员以所持有的“四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员组成。

  2、第二类家庭要求,申请家庭由夫妇、夫妇及未婚子女(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个33周岁及以上)、单身(50周岁及以上)、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至少有一个33周岁及以上)四种情形构成。

  3、第三类家庭要求,申请家庭由夫妇、夫妇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单身(33周岁及以上,由福利院抚养长大且已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孤儿放宽到18周岁)、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四种情形构成。

  (三)户籍条件

  1、第一类和第二类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南湖区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兴市区(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居民户口3年及以上。

  2、第三类家庭,申请人具有南湖区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取得嘉兴市区居民户口3年及以上。

  3、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南湖区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4、同时符合南湖区、秀洲区和经济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只能向一个区域提出申请。

  (四)住房条件

  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其中,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纳入或不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情形: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包括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以及申请当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3、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指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计入核定住房面积。

  4、第一类和第二类家庭,申请家庭成员是申请当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离异且无房的一方,离异前原有住房面积[包括申请当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转让的]按离异时人均住房面积(含未婚子女)计算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5、第三类家庭,已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但对于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在公告日(含)之前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公告日(含)之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该套住房可不纳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范围;但在计算可保障面积标准时,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6、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他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7、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门诊规定病种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证明。

  (五)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2、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因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汽车申请家庭。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3、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由民政部门对声明做出审核。如一方已故须提供死亡证明。

  4、收入证明。

  第一类家庭: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交证件需复印完整,含封面、封底)

  第二类和第三类家庭: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5、住房证明。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征收)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对外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情况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有无房产的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8、如申请家庭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9、第一类家庭成员如有见义勇为、军烈属或残疾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0、如申请人属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11、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有关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后再予受理。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分类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工商)、公安(车管)、税务等部门配合,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相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包括收入、工商、税务、社保和车辆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收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住房管理部门。

  3、住房审核。由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住房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住房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和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无变化(如有变化,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住房管理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

  四、保障形式与程序

  (一)实物配租

  未承租公房的第一类保障家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0周岁(含)。

  2、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5周岁(含)的。

  4、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的。

  7、对第二类无证困难及年纪较大申请家庭的实物配租,根据当年的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实物配租的相关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由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房型面积、申请家庭实际等情况,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选房和轮候制的方法来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安排的先后顺序。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属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情况的,给予优先安排选房,其余家庭原则上按照家庭成员年龄大小等情况确定选房顺序。

  (二)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第一类或第二类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由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也可退出现承租公房后选择租赁补贴,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相应档次的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

  未获得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其他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住房管理部门将列入租赁补贴保障的名单报财政部们,财政部门从批准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下一个月起安排资金。由住房管理部门根据财政安排的资金发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度发放。

  五、保障标准

  (一)面积保障标准和可保障面积

  1、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8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2、可保障面积。

  (1)实物配租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2)租金减免家庭可保障面积=承租的公房面积-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3)租赁补贴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三)租金减免标准

  1、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一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2、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二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交。

  (四)租赁补贴标准

  按三种保障家庭类型实行差别化补贴

  1、第一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第二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

  3、第三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户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五)特殊情况

  1、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可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第一类家庭不实行实物配租,实行租赁补贴保障,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

  2、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第一类家庭,经书面承诺,放弃实物配租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6倍发放。

  六、年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住房管理部门每年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主要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成员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应保障类型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继续予以保障;对保障类型有调整的家庭按相应层级调整保障标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不参加年审的家庭,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成员在年审期间死亡,如只有一人应当退出保障;如还有其它家庭成员,应按细则进行年审,符合条件可继续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违反前述规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离。在保期间,婚姻关系不影响保障。

  七、法律责任

  1、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全额退还,实物配租的应当限期退出,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2、本细则所指建筑面积、保障面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其他相关数据以申请当年公布为准。

  3、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嘉政发〔2008〕54号和嘉政发〔2010〕109号执行。

  4、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及其他未注明截止日期的均计算到受理公告日(含)。

  5、子女抚养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与法院判决文书相当的证明效力。

  6、非婚生子女,且其户口已经上报的,认定为该家庭的家庭成员。

  7、申请家庭成员现在是居民户口的原知青,且丧偶或离异,其农村宅基地已由子女继承的,申请家庭的宅基地情况由原发证部门出具证明。

  8、申请家庭成员现全部是居民户口的,申请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已拆迁,需出具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是否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9、申请家庭是南湖区上岸渔民的第二代,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0、申请家庭成员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为企业投资人,不列入审核范围(公租房年审参照执行)。

  11、本细则申请范围不包括南湖区新居民,新居民实施细则由南湖区政府另行公布。

  1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