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信用卡章程

马振华老师

  浦发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下称“信用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发卡银行”)通过其直属分支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下称“信用卡中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以人民币或美元分别结算的双币种信用卡。

  第二条 信用卡按所加入的国际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和MasterCard卡。按还款法律责任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 白金卡 、金卡和普通卡 。

  第三条 为了有效地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卡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信用卡中心、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的功能及应用

  第五条

  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取款、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六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可在全球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信用卡中心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全球贴有VISA/MasterCard标识、及在境内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和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信用卡中心指定的取现点提取现金。

  第三章 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年满21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信用卡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向信用卡中心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信用卡中心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信用卡中心要求的资料,同意信用卡中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

  第九条 信用卡中心保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的权利。若决定予以发卡,则确定信用卡种类及授予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若不予发卡,信用卡中心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

  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一条 信用卡中心将向持卡人分别提供客户服务热线语音服务初始密码和交易服务初始密码。持卡人应将初始密码及时更改。

  第十二条 信用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信用卡中心,同时须及时将信用卡交回信用卡中心,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信用卡中心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将由信用卡中心确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若因持卡人的违反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信用卡中心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信用卡账户的固定信用额度最高为人民币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等值外币),在境内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超过人民币2千元(含等值外币),在境外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超过美元1千元(含等值外币),每卡每月累计取现不超过美元5千元(含等值外币),每卡六个月内累计取现不超过美元1万元(含等值外币),每卡一年内累计取现金额不超过美元2万元(含等值外币),或遵从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信用卡中心保留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固定信用额度或给与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力。同时信用卡中心保留根据该信用卡额度核定或调整其中部分为美元额度以及取现额度的权利。主卡与附属卡持卡人将共同享用该信用额度或其中的美元额度及取现额度。

  第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信用卡中心有权直接接受持卡人授权账户所扣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信用卡中心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 VISA和 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指定的境外银行网点、ATM或特约商户支取外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或在信用卡中心指定的境内网点支取外币现钞时,均记入其双币种卡美元账户;持卡人在中国银联和信用卡中心指定的境内银行网点、ATM或特约商户支取人民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均记入其双币种卡人民币账户。

  第十九条 双币种卡的外币资金以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外币现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信用卡中心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信用卡中心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信用卡中心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法律可能为不合法的互联网交易。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信用卡中心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理电话挂失,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者不配合信用卡中心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信用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后,信用卡中心可为持卡人换发新卡。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办法

  第二十五条

  信用卡中心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信用卡中心记账日至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信用卡中心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时选择了最低还款额方式,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信用卡中心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的现金交易以及因之而产生的取现手续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应支付自信用卡中心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首月的最低还款额为当月欠款额的10%。

  第三十条 信用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还款未达到信用卡中心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信用卡中心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卡,一旦超出信用卡中心核定的信用额度用卡时,须将超额部分资金全额还清,同时须支付按超出额度部分的`5%的超限费。

  第三十三条 信用卡中心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将在《领用合约》中约定。

  第六章 信用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信用卡中心的权利: (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同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状况。

  (二) 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信用卡中心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

  (三) 对不遵守有关法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或人员收回其卡片。

  (四) 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行造成损失的,信用卡中心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五) 保留信用卡所有权即保留赋予持卡人用卡或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提供与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 信用卡中心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费用标准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七) 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信用卡中心的义务: (一) 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

  (二) 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 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信用卡中心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账单。

  (四) 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包括协助国家强制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会员义务)。

  (五) 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和文件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 (一) 享有信用卡中心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 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 有权向信用卡中心免费索取一年以内最近3期的对账单。

  (四) 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五) 对双币种卡项下形成的外汇欠款(包括利息和费用),无论是信用卡中心或国际信用卡组织所授权的,持卡人均可依照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服务贸易的交易凭证,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或以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 (一) 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应就此向信用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 申请时应向信用卡中心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妥善保管《领用合约》。

  (三) 如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与信用卡中心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 信用卡中心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四) 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服务密码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服务密码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若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 应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费用、利息、取现款、消费款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信用卡中心款项。

  (六) 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信用卡中心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七) 在境外使用本信用卡,应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若发生此类交易, 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仍有义务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欠款。

  (八) 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持卡人与信用卡中心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领用合约》具体约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信用卡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章程及其任何修改均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