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业技术协会章程范本

王明刚老师

  养殖专业技术协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XXx养殖专业技术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本协会是从事养xx农户和专业户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份。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会员和农民服务,组织和带领会员依靠科学技术,面向市场,发展商品生产,为会员和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促进规模经营,为振兴农村、发展农业、致富农民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镇经济办公室业务指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后成立的,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科技服务组织。

  第五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1、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先进实用的优良xx种和养殖、防疫技术,促进优质、高效,发展商品生产。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民办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协会与会员的一体化运行模式,促进农村养xx专业的发展。

  2、推广科技成果,提高会员科技素质,引导会员规模经营。组织织会员钻研养殖技术,研究解决养xx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提高会员的养xx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教育。

  3、兴办技术经济实体和技术服务实体,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和农畜禽防疫技术推广机构,积极参与市场流通和竞争,为本会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系列化服务。

  4、为当地党委和政府发展商品生献计献策,做党和政府发展经济的参谋和助手。

  5、组织会员学习政策、法律知识,教育会员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扶贫帮困,倡导*精神文明。

  6、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志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承认协会章程的下列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1、养xx专业户;

  2、养xx技术员(含农民养殖技术员、畜禽防疫技术员、农业函授大学学员);

  3、热情支持协会工作的镇、村干部;

  4、其他农民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各界人士,并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5、同本会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支持本会发展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获得协会的各种技术、信息和生产资料的优先权;

  3、有参与协会营销活动的优先权,优先推销、加工自己的产品;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专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时,有权获得协会的必要支持;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及技术生产等活动,自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及时向协会提供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推广、普及自己的先进实用技术,带领广大会员共同走科技致富的道路;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触犯国家刑律者,会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本协会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3、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决定协会名誉会长、协会顾问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研究讨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情况变化,做出相应决策;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

  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

  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3、审议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情况和财务预算草案,通过后

  提请理事会批准;

  4、受理或否决会员的各种建议和申请,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成为会员提案,

  提请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核;

  5、接到会员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请,经过调查研究后决定是否采取适当措施;

  6、制定理事会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方案;

  7、提名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8、提名协会名誉会长、顾问的名单,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9、对外代表本协会进行联络勾通;

  10、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2、收缴会费、管理本会的财务和资产;

  13、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自己拥有能够起到带动和引导作用的生产基地或龙头企业;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县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理事会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社团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县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县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令、法规、政策发抵触,与国家法令、法规、政府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县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