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模板

张东东老师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模板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五条 公司名称:xx市xx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友谊东路51号

  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 7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详见下表)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臵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经股东书面申请,董事长同意后可以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

  (六)公司终止后,按其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出资)。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 股东会及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1-2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会议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议程序违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股东必须保证入股资金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所得。并保证按时注入资本金且中途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

  股东可以用自己的股权对外人担保在我公司贷款,但担保数额不得超过本人在本公司原始出资额的50%,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股东守则。

  第八章 董事会、总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三人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一名,三人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及部门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一致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及部门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必要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和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立监事两人或三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监事每年度至少对公司进行1-2次全面的监督和审计,并出具年度监事审核报告。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改选董事长后应及时变更公司法人代表。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组织领导董事会全面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签发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文件和对外协议。4、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后聘任。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组织董事会研究决策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臵权,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对内或对外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存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

  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xx区政府金融办、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要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我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并要依照有关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自主评估和独立决策,有权拒绝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贷款的指令。

  第四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公司要建立审慎规范的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急性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 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向

  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公司的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放的贷款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公司须于每季第一周内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省金融办,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政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壹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

  (五)公司宣告破产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存档和登记机关备案各一份,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名或法人单位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的所有条款,若出现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均以法律法规为准。若出现未涉及的事项,均以《公司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