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借款起诉状

李盛老师

  质押借款起诉状1

  原告: ,女,49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xx市海珠区 房

  联系电话:

  被告一: ,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香江花园 栋 房 电话:

  被告二: ,女,29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香江花园 栋 房;电话:

  被告三: ,女,43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

  电话:

  被告四: ,男,38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xx市花都区

  电话:

  被告五:xx 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xx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 年利率 计,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xxxx年 月 日为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五拥有的位于xx市花都区 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于xxxx年9月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xxxx年9月8日至xxxx年9月22日。为担保被告一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及《企业连带保证担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四被告为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另外,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 被告五以其拥有的位于xx市花都区 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抵押,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

  原告已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一,借款临近到期时,由于被告一未能还款,被告一与原告遂同意将借款还款期延长至xxxx年10月22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也同意继续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xxxx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并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未代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前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各被告一直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清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据法律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 月

  质押借款起诉状2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住所地xx市国家xx区光华路xx弄研发园x幢x楼。

  负责人:宋xx,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男,汉族,xxx年10月1日出生,xxxx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xx市海曙区xx街道好汉街1号,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武xx立即归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借款本金657,609.64元,利息、复利23,783.31元(利息、复利均从起息日始暂算至xxxx年7月20日,xxxx年7月21日至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的利息、复利按同等方式计收,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次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收取);

  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武xx赔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损失19,700元;

  以上暂合计为701,092.95元;

  3.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武xx名下位于xx市海曙区xx街道好汉街1号3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字第xxxx800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xxxx)第01111111号】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武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4月28日,武xx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xx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xxxx)甬北银房贷字第132009号,以下简称为“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额度为人民币672,000元,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自xxxx年4月28日起至2043年4月28日止;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5.5675%/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20日。借款合同项下担保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武xx名下位于xx市海曙区xx街道好汉街1号302室的房地产;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相应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借款合同第6.3条及17.9条约定,武xx逾期归还贷款的,xx银行有权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第12.3条约定,xx银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武xx负担。同日,xx银行与武xx签订《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武xx自愿以其名下位于xx市海曙区xx街道好汉街1号302室的.房地产抵押给xx银行,并于xxxx年5月3日进行抵押登记。xxxx年5月6日,xx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武xx指定账户汇入人民币672,000元。

  xx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放借款本金的义务,但武xx自xxxx年12月20日当期至今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依据借款合同12.1.2项及12.2款的约定,当武xx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的,xx银行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武xx立即偿还全部到期贷款本息,同时按照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抵押权。武xx作为借款人,应当向xx银行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xx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武xx名下位于xx市海曙区xx街道好汉街1号302室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xx银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北仑支行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