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生会章程范本

莉落老师

  最新学生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对xxxx学院各学生组织机构进行职权界定,旨在建立一个民主化、规范化、效率化的机制。

  第二条xxxx学院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xxxx学院全体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xxxx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四)参与学校的各项建设。

  第四条xxxx学院学生会接受河南省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xxxx学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 权利机构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xxxx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校学代会的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学代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和团委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下届校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消学生委员会不合适的决定。

  第二节学生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四)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二)领导各院(系)学生会以及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四)收集同学对学生会及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

  (五)评议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7~9人组成,学生会主席团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或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在任期内因弹劾而被免去主席职务时,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任命继任主席,并报校党委批准,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节 学生会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下设:秘书部、学习部、礼仪部、卫生部、宣传部、文艺部、女生部、治安保卫部、对外联络部、体育部、技能部、网络部、素质拓展部、伙食监督管理委员会、宿舍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学生委员会对各职能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八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院(系)学生会提议报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系)学生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院(系)学生会章程;

  第十九条 各院(系)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院(系) 党总支的领导和院(系)团总支的指导下,依照本章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系)学生委员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并及时报告,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委员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学生委员会委员,卸职后也相应退出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院(系)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院(系)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产生后须经校学生委员会、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系)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治保委员。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 (系)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撤职。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分别由校学生委员会或各院(系)学生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