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招生工作纪律检查组、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学院街256号。学校国家代码:13548。
第五条 学校成立于2000年5月,其前身为西南大学育才学院。201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由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是重庆市首家获得批准转设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和教育部确定的首批全国应用技术型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高校之一。学校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概况学校现占地约2054.8亩,绿荫环绕、宁静清幽,绿化率达70%。校舍建筑面积约43.7万平方米,纸质藏书192.8万册,电子藏书101万册。学校现设有15个二级院(部),42种本科专业和1种专科专业,涵盖文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10大学科门类。现有在校学生18500余人,专任教师1029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有353人,占教师总人数的34.3%,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539人,占教师总人数的52.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多名,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重庆市学科带头人、重庆市优秀教师多人。历年来,毕业生就业率均保持在90%以上。学校先后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被重庆市教委授予“重庆市民办教育先进集体”,被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授予“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被重庆市民政局授予“重庆市先进社会组织”,被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被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等称号。学校以培养受行业、企业,社会欢迎和认可的应用型、技术技能骨干人才为目标。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通过大力推进专业群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深化“产学研相结合,教学做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让学生快乐地学习,快乐地生活,快乐地成长,使学校成为一所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型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纪律检查组,由学校纪委、审计监察处等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严格招生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
第九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学校制定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2016年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37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调下,我校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考生必须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凡取得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成绩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标准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五条 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顺序:理科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文科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自行调剂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但新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鉴于护理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我校护理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请身体表面暴露部位有明显的疤痕及大面积色斑的考生、残疾考生慎报我校护理专业。其他体检项目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无严重残疾。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成绩需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最低控制线。(一)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美术学、设计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照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50%排序从高到低录取。(二)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经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同意,我校也可认可其他学校的校考合格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三)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2016年我校少数民族预科招收层次为:本科预科、专科预科。少数民族预科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具体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部门投档录取的过程中,学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已填报我校志愿,但在我校征求意见时又自愿放弃就读我校的考生,可不予录取。联系不上的考生按各省市相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七条 具体录取规则按教育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授予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我校学习一年后,按照重庆市教委相关文件规定,参加我校预科直升考试,成绩合格,并且德、智、体符合条件者,经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我校201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本科预科学生升入我校相应2017级普通本科专业学习,专科预科学生升入我校2017级护理(专科)专业学习。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助学金
第三十条 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普通文理本科学费14000-16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学费18000元/生·年;护理专业(专科)学费11000元/生·年;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费14000元/生·年,少数民族专科预科学费10000元/生·年;学校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培养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工程专业学费15000元/生·年(进校后另收企业教育服务费2000元/生·年);住宿费1200元/生·年。2016年新批准招生的专业按重庆市物价局2016年审定的学费标准执行。学生退(转)学退费,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退费计算时间以学生按规定办妥退学手续时间为准,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我校学生达到规定条件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15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生·年,三等奖学金500元/生·年;学生困难补助甲等2000元/生·年,乙等1500元/生·年。学校还可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招生咨询电话: 023—42465352、42464905 、42465342、42464945、42467800、42467670 传 真:023-42464941 监督举报电话:023-42461036 电子邮箱:cqrk13548@cqrk.edu.cn 学校网址: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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