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书写注意事项

马振华老师

  写作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如果第一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但书为此规定了一个被救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前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在检察院刑事诉讼文书格式中专门规定了在此情况下使用的诉状格式,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般制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辩护人增加2份,有关单位1份;送达人民法院2份,被告、辩护人各1份,有关单位1份,归检察卷1份,检察内卷1份。

  除前述被害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提出赔偿要求并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xxx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xxxx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xx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