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刘莉莉老师

  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市xx商会(简称商会);英文名称:xxxxxxxxxxx,缩写为:xxx。

  第二条 商会是以xx省籍企业和粤籍人士在xx投资的企业为服务主体,并吸收在xx从业、学习的xx籍人士和各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工商界的有识之士,以及乐为商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合作单位等自愿参加的联合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促进xx、xx两地经济贸易、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加强国际、国内区域间的经贸、文化交流,做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沟通联络。通过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规范运作方式,科学管理、诚信服务;高效务实、学习创新;维护权益、履行承诺;尊重信任、团结合作;整合资源、共享成果;承担责任、持续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民政府政府交流合作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xx市社团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服从xx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xx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指导。

  第五条 商会注册地:xx市南开区鼓楼东xx会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会员企业的改革、发展;调查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宣传、推广和普及科技文化知识,编辑出版商会刊物、书籍,建立商会信息港,为会员进行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企业培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四)协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五)制订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

  (六)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

  (七)制订商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开展国际、全国性及区域性的招商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联谊等活动,促进xx、xx两地经济建设的发展;

  (八)推荐优质产品,评定诚信企业,为企业提供内、外交流信息;

  (九)建立互访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社团组织联系、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组织国际、国内的商务考察和经贸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合作;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一)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商会的其它活动;履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应会员要求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商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

  (四)有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未按时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标准收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1人、副会长5-12人、秘书长1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由1/3以上理事提议,随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1/3数以上常务理事提议,随时召集会议。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商会组建党、团组织,顾问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会长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商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贯彻、落实、执行;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聘请专业的财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归商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xx年10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商会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条 本章程已于xxx年11月28日由xx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