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实施细则》

秦风学老师

《晋城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实施细则》

  为做好晋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制定了《晋城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晋城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实施细则》

  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5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切实将市委、市政府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家庭,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标准及认定要求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取得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的晋城市居民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城乡低保家庭的,或属于烈士家庭的,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6000元。

  2.升入全国二本B类以上院校的,属于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或因公伤、父母双亡、父母一方残疾家庭、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以及低收入家庭的,资助标准为每生5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指人均年收入分别低于上年全市平均城乡低保标准(以市区标准计算)1.5倍以下的家庭。

  3.属于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的,已经享受政府部门、社会、企业团体、个人捐助的大学新生或享受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资助的大学新生,享受资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含3000元),不再享受政府专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二)资助对象认定要求

  1.低保家庭、烈士家庭、见义勇为行为、残疾学生均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未经相关部门发证认可的不予认定。

  2.对仅有社区(村委)、单位证明其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却没有相应辅助材料能够充分证明其家庭属于城《晋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申领表》乡低保边缘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可经申报程序进入大学新生资助信息库,根据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选择资助。

  3.公伤要有人社部门出具的公伤认定及单位证明,父母双亡、父母一方残疾家庭、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需提供相应的证件或证明,证明要有相应的辅助材料给予佐证。

  4.长期患病是指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除医保外仍有较大负担,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一年以上)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正常工作、生活的情况。要提供县级以上医保机构或新农合出具的患重大疾病证明,以及有关的治疗凭据。

  5.资助对象条件中“导致家庭贫困”或“造成生活困难”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情况。

  6.开具收入证明,有单位的家庭成员要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同时复印工资发放表。没有单位的家庭成员要由社区(村委)通过实际了解出具符合实际收入情况的证明。证明要有两个以上的具体负责人签字。

  二、工作程序

  (一)摸底、申报

  1.高中阶段学校负责的事项:① 5月份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摸底(包括在外复习准备高考的往届毕业生)。②高考成绩公布后,先行对达到二本B类分数线以上贫困学生进行入户调查(7月10日之前基本完成)。入户调查要求派两个以上的人进行,重点是核查原摸底情况、家庭情况、收入情况等是否与其摸底、证明情况相吻合,是否分别符合资助对象的相应条件。入户调查人员要对入户调查情况签字确认。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发放《晋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③7月15日之前建立本学校的拟资助大学新生信息库。④对在外复读摸底遗漏的往届毕业考生,可经学生申请,学校入户调查属实后纳入贫困学生资助信息库中。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完成的事项:要积极配合学校的调查摸底以及入户调查工作,如实反映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②认真填写《晋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证及其银行发放记录,烈士证、残疾证、死亡证明、医疗证明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准考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以及能够确认其收入水平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核、确定

  1.高中阶段学校负责的事项:①学校按照高校录取批次分批入户调查并审核无误后,填报《晋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备案表》。②学校将学生填报的《晋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入户调查表和备案表等由经办人和学校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一式二份按隶属关系报县、市级学生资助中心。

  2.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的事项:县、市学生资助中心收到所属学校报送的申请表和备案表后,要及时对学生家庭贫困情况进行核查,根据需要随机选择一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入户抽查,实地核实该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对象。市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核确认各县(市、区)上报的资助对象和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对象。

  (三)公示、发放

  1.高中阶段学校负责的事项:①对本校确定的资助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和反馈公示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②组织受资助大学新生填报《晋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申领表》并汇总,及时将申领表和汇总表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③建立跟踪管理制度。主要是跟踪受资助学生是否正常入学、资助资金是否到位、以及该生升入大学后的主要表现、变化、动态等。如发现有资助资金未到位等现象要及时反馈到学生资助中心,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要及时上报并追回所资助的资金。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完成的事项:经公示确定的受资助大学新生到其毕业高中阶段学校填报《晋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申领表》,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准确提供个人信息,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3.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的事项:①县级学生资助中心要将本县审核确认的资助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室外公示,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县(市、区)《晋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申领表》及其相关个人资料、汇总表和县级公示证明材料等报市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②市级学生资助中心对审核确认的资助对象在市教育局和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4.发放。市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全市受资助学生信息,统一到指定银行办理个人资助卡,县级资助中心和市直学校到市资助中心领取资助卡,发放至受资助对象。发放过程要严格签字手续并汇总上报市资助中心。

  三、保障措施和管理

  (一)组织管理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级学生资助的组织、协调、整理、汇总、核查、资金发放等工作。

  各相关高中阶段学校是学生资助审核认定的.责任主体,必须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教学和财务工作负责人参与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的摸底、申报、资格审查、入户调查、资助情况跟踪等各项资助工作。

  (二)经费保障

  1.大学新生资助所需资金为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

  2.要积极统筹社会其他用于贫困大学生资助的专项资金。

  3.充分利用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爱心捐助用于贫困大学生资助资金,积极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企业、个人捐资助教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宣传

  1.各高中阶段学校每年4月前向高三学生宣传我市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即将升入大学的学生都确切了解我市的大学新生资助政策。

  2.学生资助中心通过网络、媒体等将资助政策、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事例等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捐资助学的社会氛围。同时每年8月20日之前向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发放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资料,唤醒、动员、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学生资助工作。

  3.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把资助情况、资助典型事件、资助流程等向媒体公开,确保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管理监督

  1.严格受助学生资格审查。各高中阶段学校要负责对本校毕业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受助资格审查。县、市学生资助中心要对学校申报的贫困学生情况进行抽查。

  2.受助学生因故放弃进入被录取院校学习的,将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已经领取资助卡的,要及时追回。

  3.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管理。各高中阶段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将每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及领取资助情况等相关资料归档备查(包括受助学生的申请表、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录取的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等,档案一般保留五年以上)。

  4.进行专项审计和监察。每年由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审计,确保资助政策顺利落实,确保资助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发现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非法手段获取资助资金的,将追回资助资金,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要求

  1.各县(市、区)、学校可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制订本县区、学校的工作细则,做好责任分工,将资助工作落实做好,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工作。

  2.各高中阶段学校每年10月底要将本校升入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到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将各学校的资助情况、社会各界的资助情况汇总总结后,于年底专题报市人民政府。

  3.社会、企业及个人或专项资金资助贫困大学生,有明确实施主体单位的,市学生资助中心配合做好有关资助工作,没有明确实施主体的,市学生资助中心主动协调,按照捐资人的意愿,做好资助工作。若捐资人对捐助工作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市政府资助的实施细则进行资助。

  4.本细则可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补充和修改完善。

  5.本细则由市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