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秦风学老师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20  年  月 日在阳光美域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 20 年  月  日在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全称:阳光美域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地址:罗定市附城街道迎宾路阳光美域小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对其购置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有权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3、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6、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7、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8、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9、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10、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

  11、有权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2、有权监督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并接受审核。

  13、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3、该物业每一单元的转让应包括一份明示承诺:有关购买者应于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产权情况变化以书面通知业委会,并将由购买者所签署,与附录相同的承诺书交与业委会,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前业主在业委会接到这一通知前,对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仍负有责任,前业主亦有责任支付至转让日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前业主如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业委会有权向前业主及或新业主追讨。

  4、业主使用该物业内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涉及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5、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按规定定期交纳有关的管理费用。

  6、住户对房屋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貌。

  (2)未经批准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任何装修不得改变受力结构。

  (3)任何危险物品不得进入小区和房屋内。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

  (5)不得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

  7、业主有权对其房屋进行规定范围内的装修、维修。但必须先向管理公司申报,并填写《装修申请书》或《维修申请书》,预缴押金,并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工程完毕后,由管理公司核实装修项目,原押金由管理公司退回。

  8、教育全体常住成员及临时来访的亲友遵守本公约,并由签约人或住户对家庭成员或亲友的违章行为依章负连带责任。

  9、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物品,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坠弃物品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10、不得在居民休息时间(中午12点至2点,晚上10点至翌日7点)制造噪音(如敲击、高音响、按喇叭等)。

  11、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禁止占用楼道停放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等。

  12、不得随意阻碍异产毗连房屋的正常维修(如:上层楼漏水,给其他住户造成影响时,上层楼住户必须给予配合),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13、垃圾(包括搬家垃圾)应用袋装好,放到收集点或垃圾站,不得放在楼梯口、道旁或草坪。

  14、在小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废物或杂物、随地倒垃圾。

  (2)饲养鸡、鸭、鹅、狗等禽兽和宠物。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不得在晚间十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本楼栋及周边楼栋5户以上住户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3)侵占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等

  (4)未经批准,擅自接驳水、电管道或开挖道路、草地等。

  (5)搭建各类违章建筑。

  (6)损坏水、电设备,花草树木、园林小品等公共设施。

  (7)不按规定位置停放非机动车辆。

  (8)机动车辆碾压人行道和绿化带,或不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9)不得改变窗户或阳台色调和前后阳台的用途。不得在阳台两水管道中排放污水,杜绝两污水混排等问题的出现。

  (10)不得擅自在区内任何未经允许的公共地方乱张贴、乱写、乱画、乱刻,悬挂任何广告牌或物品。

  (11)不得从事任何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作不文明表演。

  (1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5、承诺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16、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业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在该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的除外)。

  17、各业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水、电、煤气、结构损坏或其它物体外溢,而损害他人或其财产,则所产生的诉讼、索赔和要求,由该业主全部负责。

  18、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管理公司属下的职员,业主如对职员不满,应向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由管理公司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行动。

  19、各业主不得将单元用作与土地批文、用途许可书、交付使用通知书或本公约条款相抵触的用途,亦不得有滋扰、损害其它业主的事情发生。各业主不得将物业任何单元、任何地方用作非法、不道德、有损他人利益、违反当地风俗或任何管理公司认为不适当的用途;而如管理公司因制止上述行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律费用等,均由作出该行为之业主负担。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帐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消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它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投票和选举

  1、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套数计算,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2、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两者均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票计算;

  3、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

  4、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盖章)。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举区域内业主有效投票数的最多者担任,由同意的业主并签名确认。

  5、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6、选举投票采用以下方式:

  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会签名时发选票,并登记选票号,以便核查。

  7、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并经在场的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8、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网络议事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本小区共有4栋楼,共计5 个单元楼,分别是2A号楼、2B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原则上每单元楼推选一至四位业主代表(平均大约每30户选一名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每栋楼为选举区域推选一至四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栋另一名业主代表代表其参加会议并表决。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网络议事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栋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小区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小区业委会官方网站公告区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 员

  第三十一条、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

  第三十二条、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三条、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帐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