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公益协会章程参考范文

张东东老师

爱心公益协会章程参考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社团是由社会爱心公益人士组成,____志愿者报名参加,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各项爱心公益活动,帮助本市____,提高社会对______的关注与帮助,本协会的所有活动范围规划于____市内。极力促进社会爱心的集结而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民,积极倡导互帮互助精神,以最大的力量救助本市需要救助弱势儿童群体,把关爱传递给身边的每一个人,宣传爱心公益事业,让更多的人关注和关心儿童成长,让爱与幸福共同成长。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____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集结社会爱心人士与各相关部门合作开展各种爱心公益活动。

  (二) 救助困难家庭的病重儿童;

  (三) 救助困难家庭的失学儿童;

  (四) 宣传社会更多爱心人士加入帮助儿童的公益事业;

  (五) 与相关单位举办针对性有关儿童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18周岁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50元;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