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起诉状

李盛老师

  劳动争议起诉状1

  原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xxxx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xx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x 电话:xxxxxxx

  原告因不服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人仲案字{20xx}xx号仲裁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对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人仲案字{20xx}xx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xx元、带薪年休假工资xx元及加班费xx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原告正式在xxx公司工作,xx年该公司成立xx有限公司,自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多次签订劳动合同。自xx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有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年。在这二十年的工作中被告经常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也加班,带薪公休假也不让休,从未安排过补休,也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20xx年x月x日被告却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xx年x月x日,原告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及加班费。20xx年x月x日,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人仲案字{20xx}xx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失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赔偿数额有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经济补偿金,故应向原告再支付赔偿金xx元。

  二、对于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年限计算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被告从xx年x月x日起开始就没有安排年休假,且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原告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而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年限却是从20xx年计算的,这样认定明显是错误的。

  三、被告确实经常安排原告加班,而且公司里的职工都有加班经历,原告所在部门曾有规定职工每周六上午必须加班,这一点通过调查是可以证实的。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认定的事实有错误,裁判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起诉状2

  原告:朱x,男,汉族,xxxx年3月27日生,

  住址:xx省兴文县xx苗 族 乡xx村x组

  被告:x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镇民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3318元,治疗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共计217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0元。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20691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继续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共计10000元。

  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鉴定费用735元。

  以上四个方面共计75314元,被告已支付29049元,还应支付46265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朱x于xxx5年10月入职被告x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前身为xxxx木业有限公司,于xxx7年8月13日进行了企业变更登记),双方之间有着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xxx5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朱松在上班期间工作时,被公司倒退的叉车压伤右腿,随即被送往榄核镇人民医院和何贤医院接受治疗。xxx6年7月24日,经xx区劳动局番劳社工认字[xxx6]第1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原告属于工伤。xxx6年4月3日,原告第一次治疗后出院(共住院114天),遵医嘱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术治疗。xxx7年6月12日至xxx7年7月25日,原告朱松到何贤医院接受第二次手术治疗,共住院44天,两次住院共计158天。

  原告朱松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先后经xx区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和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次鉴定,最后被确定为伤残捌级,医疗终结期共计11个月零4天。

  现在原告朱松在第二次手术出院后,同意在被告就原告的工伤进行合理赔偿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原告朱松遵医嘱在一年之后还须进行一次取钢板内固定手术,需要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加上误工损失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5000元,因此被告在此次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工伤继续治疗费和其它费用不低于10000元。

  综合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自己本案中应该得到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

  1、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318元(30元/天×70%×158天)

  2、治疗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前期间工资21780元(工资标准按1089元/月计算,时间自xxx5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开始,至xxx7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止,共计20个月。即:1089元/月×20月=21780元)

  3、住院期间护理费7900元(50元/天×158天)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0元(1089元/月×10个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20691元(1089元/月×19个月)

  6、工伤继续治疗费用10000元(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误工费5000元)

  7、劳动鉴定费用735元(由原告支付的,有票据凭证)。

  由于原告与被告就工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xxx7年8月,原告朱松向xx市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xx7年11月12日作出了穗番劳仲字[xxx7]第207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对原告在仲裁申请中提出的: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工资;2、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3、支付工伤继续治疗费;4、被告承担全部仲裁费用等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对此《仲裁裁决书》不服,认为该裁决书对原告的部份请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理由是:1、原告在提起仲裁申请之前,双方未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治疗期间和休息期间,公司未予安排工作,原告应同样享受工资待遇;2、原告朱松在两次住院期间,因都是手术治疗,生活无法自理,确需护理人员,因此被告单位应负责护理人员的工资,况且被告单位已认可应支付亲属护理费,并且已实际支付护理费4342元;3、原告在一年之后还必须做一次取内固定手术,在此次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一次性赔偿之后,原告已不便于再向被告索取有关费用。并且原告在本案中提起工伤继续治疗费用有医疗证明作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支付工伤继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支持;4、本案的劳动鉴定费用和仲裁费用是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的。

  由于被告现在既不安排原告工作,又不合理支付工伤待遇,至使原告现在流落异乡,生活无着落。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x

  20xx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