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贸学校章程(全文)

马振华老师

福建商贸学校章程(全文)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制定了福建商贸学校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

  福建商贸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建商贸学校(福建省供销干部学校、福建省供销技工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33号;学校新校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第四条 学校隶属于福建省供销社,为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开办资金751万元,经费来源渠道为财政核拨。

  第五条 学校以职业中专学历教育为主,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是一所多层次、多专业、综合性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根据职业岗位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大力培养学生职业综合能力,不断拓宽办学思路,加快教学改革,强化学生管理,加强德育工作,为社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专业人才。

  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勤奋、文明、求实、创新”;学校办学理念为“以人为本、民主管理、科学发展、和谐共赢”。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委保障监督和教职工民主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校长由福建省供销社任命。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为学校法人代表。

  第十条 学校副校长由福建省供销社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学管理中心、学生工作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培训与鉴定办公室、招生与就业办公室、电教科、图书馆、专业科等职能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学生工作、招生实习、社会培训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各职能部门设科室领导1—2人,任期为三年,科室领导经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成员有校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党组织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二)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三)参与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十四条 依法建立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决定办学中的重大事项、制订重要规章制度、处理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时应当听取师生员工代表的意见,切实保证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改革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要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津贴发放办法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校长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教职工全员合同聘任制。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遵守师德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人格魅力,做到静心教书,潜心育人。

  第二十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科研,鼓励和支持教师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参加专业进修、技能培训、社会实践或其它方式的培训。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实践。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二十二条 实行教师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做到顾全大局,团结互助,甘于奉献,保证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及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客观、公平、公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对教学能力差、教学效果极差,学生反响强烈的教师,按规定要求其转岗、待岗或降级聘用。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提名推荐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教职工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二十七条 德育工作要从学生实际出发,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对学生进行**理论体系教育、*核心价值观教育、道德品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基础文明教育、劳动教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健康心理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和环保教育等。

  第二十八条 德育工作的主要途径:“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网络、班主任工作、思想政治课、各科教学渗透等。要注重各种教育的有机联系,发挥教育的`整体效应。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长负责德育工作的管理机制。每班设置班主任,协调各科任教师,联系家长,落实各项教育计划。全体教职员工都要增强育人意识,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条 加强班级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每学期按班级目标管理办法评选文明班级。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遵循教学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价值观,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重视开发学生的潜能,并使学生具有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根据社会经济需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要求设置专业。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科课程、活动课程。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严格规范教材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根据实际需要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第三十七条 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做好学生实习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十九条 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学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专题学习会、研讨会,每学年召开全校的论文交流会,及时总结交流教育教学经验。

  第四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学籍报备、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四十二条 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考核制度。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我校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育教学设施。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国爱校,知行统一,立志成才,服务社会。

  (二)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学善思,注重实践,培养能力,勇于创新。

  (三)自觉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四)自觉增强劳动观念,热爱劳动,崇尚创业,生活节俭,学会感恩。

  (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卫生,保持清洁,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六)自觉坚持体育锻炼,磨炼意志,砥砺品格,强健体魄,挑战自我。

  (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明辨是非,扬荣弃耻,文明上网,远离毒品。

  (八)自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热爱生活,珍惜生命,自立自强、学会生存。

  第四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同时试行学分制或弹性学制,学生可申请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十七条 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学生因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责任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招生与就业

  第五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第五十一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以及学校总体发展计划、年度专业设置情况编制《年度总招生计划》、《分地市、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十二条 学校招生简章真实准确,并按照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坚持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正常途径进行招生宣传,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和非法招生。

  第五十三条 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建立并完善就业指导机构,开展毕业生就业社会化服务。多途径、多形式联系用人单位,经常开展劳动力市场调查与预测,积极开展毕业生的就业推荐与派遣工作。

  第八章 后勤服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后勤服务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

  第五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五十七条 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八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杜绝违反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十条 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和完善基建项目审批、建设、维修制度。

  第六十一条 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六十二条 做好膳食、环境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环境和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四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创建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教室里的板报和校园内的宣传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六十五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师德建设,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六条 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六十八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六十九条 校内师生交通工具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积极与公安派出所联系,加强校园的综合治安工作。

  第七十一条 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七十二条 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七十三条 加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检测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行政办公会议。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执行。

  福建商贸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