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出台

王明刚老师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出台

  近日,《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出台,自2017年4月7日起实行,有限期至2022年4月6日,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加强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近日,潍坊市印发了《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标志着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有了符合自身实际的章程和纲领性文献,到目前,潍坊市是全省第二家出台该《细则》的地市。

  《细则》共分为总则、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责任追究和附则四部分,自2017年4月7日起实行,有限期至2022年4月6日。

  据了解,自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以来,经过广大监督员不断地尝试和摸索,我市逐步建立了差异化监管、网格化监管等监管制度模式,在全省首次开发建设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模式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和完善,施工安全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是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制度总体上不是很成熟,监督员权责分界模糊不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员容错机制不健全,社会各界甚至包括监督站、监督员自身都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职责有认识上的误区。出台《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有利于改变这一局面。《细则》明确界定了建筑安全监督员及各方责任主体的身份、权利、义务及职责,促使广大监督员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加清晰明确自己工作的权利和职责,这也对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建筑安全监督工作、了解建筑安全监督员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细则全文: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

  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安全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 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 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 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 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时,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 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 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 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九条 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受理并审查、核实。

  第十条 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1),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人员、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第十一条 抽查频次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其中,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阶段不少于1次。

  (二)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三)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重新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许可资料后,应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明确监督人员和监督工作计划,正式实施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